第五章 人类的痛苦
无论从任何角度而言,基督的生命在本性(nature)、自我(the Self)和己(the Me)上都承受了最大的痛苦(因为在基督真实的生命中,必须将自我、己和本性一并抛却、一并丧失、一并钉死)。所以,我们每个人里面的本性都对这一点感到恐惧。
——《日尔曼神学》,XX
在上一章,我试图说明在这个人来人往的世界,痛苦的可能性是内在的。当人堕落败坏,他们必然利用这种可能性彼此伤害;或许,人类五分之四的痛苦都是由此造成的。发明肢刑架、鞭子、监狱、奴隶制度、枪械、刺刀和炸弹的是人类,而不是上帝;我们之所以困苦穷乏、劬劳奔命,并不是由于自然的暴虐,而是由于人自身的贪婪和愚蠢。当然,还有一些痛苦的确不是我们自己造成的。如果所有的痛苦都是人为的,我们应该弄清原因,为什么上帝会许可那些败坏之极的人去折磨同类。我们在上一章讲过,照我们眼下的情况,归回良善意味着悔过自新、洗心革面,其实,这个答案并不完全。良药并非皆苦口:果真苦口的话,那也是一个令人不快的事实,而我们应该了解这个事实背后的原因。
在继续论述以前,我必须重提第一章中谈到的一点。在第一章当中,我曾经讲过,人对那些低于一定强度的痛苦,不仅不反感,甚至可以说喜欢。也许你会说“那样的痛苦根本算不上痛苦”,你可能是对的。不过,事实上,“痛苦”一词有两层含义,必须区分清楚。“痛苦”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由特定神经纤维传导的感觉,这种感觉是当事人能够感知的,无论当事人喜欢与否(例如,我可以清楚地感觉到四肢微微酸痛,尽管我并不讨厌这种感觉)。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所不喜欢的任何生理或者心理体验。有一点必须注意,一旦超过了一定强度,任何第一层含义上的痛苦都会变成第二层含义上的痛苦,不过,第二层含义上的痛苦不一定是第一层含义上的痛苦。实际上,第二层含义上的痛苦是“苦楚”、“苦恼”、“苦难”、“困苦”、“困难”的同义词,痛苦的产生正是基于第二层含义。本书后面几章会对第二层含义上的痛苦进行探讨,因为,它涵盖了痛苦的所有形式,至于第一层含义,在本书中不会做更深入的研究。
既然人里面应有的良善要求他顺服他的造物主——从智慧、意志和情感上去服从他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人类受造这一事实本身就确立了这种关系。如果人甘心顺服,他就会变得良善和快乐。这种良善远远超越了受造之物的水准,因为,上帝降世为人,以“子”的身份顺服上帝,将上帝出于父爱赐给独生爱子的生命永远交给上帝。这种关系正是人类应该效法的——伊甸乐园里面的人也确实效法了。人以喜乐和对喜乐的顺服将造物主恩赐的意志交还给造物主,他在哪里如此行,哪里就成为天堂,成为圣灵掌权的所在。今天,身处这个世界,我们晓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恢复这种顺服。我们是并不完美、有待净化的受造之物,不仅如此,在纽曼眼中,我们还是应当放下武器的背叛者。为什么我们的医治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答案便是:我们一直认为意志属于自己,所以,无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只要我们把意志交还给上帝,就会感到刺痛。我想,即使在伊甸乐园里,人也需要克服一点点自我固执,当然,这种克服和顺服是无比喜乐的。然而,要把多年来膨胀的自我意志从自己的侵占中交还给上帝,意味着向己死。我们都记得自我意志如何在我们的孩提时代作怪:每每受到挫败,便心怀苦毒,怨恨不平,大哭大闹,生出恶魔式的黑色愿望,发誓要杀掉别人或者结束生命,绝不肯做出半点让步。因此,有些老派保姆和家长认为,教育的第一步便是“打破孩子的愿望”,这是完全正确的。他们采取的方法往往不当,不过,这种观点十分必要,我认为,忽视其必要性等于把自己拒于属灵律法门之外。如果说我们成年后不再动辄嚎哭、跺脚,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我们的长者从小就注意打破或者遏制我们的自我意志,另一个原因是这种歇斯底里的情感变得更加微妙,更加狡猾,不想死掉,而是想方设法利用一切可能的“补偿措施”。因此,“向己死”的必要性每天都存在:我们总认为已经打破了这个背叛的自我,实际上,它依然活着。完成上述过程不可能不经历痛苦,实际上,“苦修”(Mortification)一词从产生那天起就充分见证了这一点。
不过,人将“己”据为私有,而向己死所引发的内在痛苦(intrinsic pain)或者死亡并不是全部。向己死本身是一种痛苦,然而,比起作为其发生条件的痛苦来,它是微不足道的。我认为,以下三点能够说明这种情况。
只要人的灵喜欢自我意志,就绝不肯把它交托给上帝。既然罪和过犯拥有这种特权,那么,它们隐藏得越深,受害者就越不易觉察;它们是带了面具的邪恶。而痛苦是不带面具、不会被误认的邪恶;一旦受到伤害,每个人都会意识到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性受虐狂也是如此。性施虐狂和性受虐狂分别对正常性激情当中的某个“时刻”或者某个“方面”进行孤立和夸张。性施虐狂片面夸大了俘虏、占有的一面,以至于变态施爱者通过虐待被爱者来获得满足——比如,他会说:“我才是主人,甚至可以折磨你。”性受虐狂则片面夸大了与之互补的、相反的一面,宣称“我意乱情迷了,即使你带给我痛苦,我也愿意接受”。除非性施虐者意识到这种痛苦是邪恶的,是一种完全占有对方的暴行,他才会停止从这种恶行当中寻求性刺激。痛苦是能够立刻觉察的邪恶,并且是不容忽视的邪恶。我们可以心满意足地赖在自己的罪恶和愚蠢上面不动;好比一个贪食的人对着一桌美味珍馐,只顾狼吞虎咽,却不知在吃什么,任何人见到这幅图景都得承认:我们甚至会忽视乐趣。然而,痛苦绝对不容忽视。当我们沉迷在享乐之中,上帝会对我们耳语;当我们良心发现,上帝会对我们讲话;当我们陷入痛苦,上帝会对我们疾呼:痛苦是上帝的扬声器,用来唤醒这个昏聩的世界。一个恶人如果感到快乐,那么,他的行为便没有“回应”宇宙的规律,也就是说,跟宇宙的规律不相符。
这个道理隐藏在所有人的一种认识背后:那就是认为恶人应该遭受痛苦。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我们不必嗤之以鼻。在轻度层面上,它唤起了每个人的正义感。在我很小的时候,有一次,哥哥和我伏在同一张桌子上画画,我捅了他的胳膊肘一下,结果他的画上出现了一道横穿而过的不相干的线条;这件事最终得以在友好气氛中平息,因为我答应哥哥也在我的画上画一条同样长度的线。在这个小插曲当中,“换位思考”让我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自己的粗心大意。在深度层面上,这个道理阐述了“因果报应”、“罪有应得”的原则。有些开明人士喜欢把因果报应从他们的惩罚理论当中排除掉,一味强调作恶的人妨害了他人,或者强调对犯罪者本人的改造。他们不晓得,他们这种说法令一切惩罚失去了公正性。如果我不是“罪有应得”,只因为我妨害了他人,就让我遭受痛苦,还有比这更不道德的事吗?如果我“罪有应得”,你就等于承认了“因果报应”之说。除非我“活该”,否则,凭什么不经过我本人同意就抓住我,让我去接受令人讨厌的道德改造,还有比这更离谱的事吗?在第三个层面上,我们怀有报复心态——渴望复仇。当然,这种心态本身是邪恶的,是基督教明确禁止的。不过,在我们刚才讨论性施虐狂和性受虐狂的时候,似乎涉及到了报复心态,人的本性当中最丑陋的东西就是去扭曲原本良善、无邪的事物。报复心是一种扭曲心理,不过,根据霍布斯对“报复心”清晰无比的定义,它倒也有一样好处;霍布斯认为,“报复心”是“一种通过伤害对方促使其谴责自身某些行为的愿望”。报复在实施过程中是盲目的,不过其目的似乎也不全是坏的——它让恶人也尝到他的邪恶所带给别人的那种痛苦。有一个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那就是,复仇者不只是要有罪的一方遭受痛苦,还要让他在自己手中遭受痛苦,并且要他明白他受苦的原因何在。因此,在复仇的时刻,人往往怀有奚落犯罪者的冲动;因此,人会自然而然地吐出这样的话——“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要他好看”,或者“我要教训教训他”,等等。同理,当我们想要羞辱一个人,我们会说“让他知道知道我们把他当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