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一章 先发制人(五)(第2/2页)
而北方苟延残喘的莫氏,闻知升龙城被齐军攻破,随即也蠢蠢欲动,出高平,进逼北干氵件,威胁太原。
郑梉为应对目前不利的局势,曾婉转告知郑仲愈,若齐国一意割地,不妨做一定让步,在北方附近,寻一偏僻之所,或者沿海岛屿,交与对方,但合约中不许出现割取字样。
郑仲愈口中威胁齐国,会动员全国之力,与之倾力一战,但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对于郑氏威胁最大的是南边的阮氏叛逆,若要让他们攻了过来,统一安南,或可就此灭亡了郑氏一族。而这齐国,远在万里之外,就算谋得一块地盘,也不至于会吞灭整个安南。因而,对他们一些要求是可以稍许让步的。
最终,齐国因为安南人的坚决要求,取消了割地的要求,但是将赔款数额,从二十万两白银提高到三十万两,然后与安南匆匆签订正式合约。
一、自签订合约后,双方结束战争状态,齐国军队退出安南境内,相约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护身家全安;
二、大越国开放鸿基(今越南下龙市)、南定两地为通商口岸,恩准齐国民众带同所属家眷寄居、通商、往来,并予以人身保护;
三、大越国酌定齐国水陆军费白银四十万两,酌予偿补,并于合约签订后,三个月内交付齐国。款项交付前,齐国可暂据婆湾岛(今越南下龙湾吉婆岛),以为抵押之物;
四、大越国自合约签订后,驱逐一切外来所雇夷人,并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国家(势力)行针对齐国之敌对行为;
五、凡有齐国商人等赴各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不得设置阻碍商贸之限制;应允齐国商人在通商口自行建立商站,大越国应妥善予以保护和尊重;
六、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双方秉公议定,以便齐国商贾按例交纳;
七、双方自合约签订后,均应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合约签订后,齐国军队随即开始撤离升龙城,近百艘大小船只和无数的木排,满载掠取的物资金银,在红河之上,绵延数里。
9月15日,船队抵达红河入海口,与守候在此处的齐国舰队汇合。又花了两天时间,将木排和小船上的物资、金银和妇人转移至大船之上。随后,调转船头,一路向南,返回南平(今越南金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