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齐萨和议》(第3/3页)

九、萨摩藩设立谷山町(今鹿儿岛县谷山市)为通商口岸,齐国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萨摩藩应予以最优待遇(鉴于幕府锁国令,此款密约,不为公开)。

十、齐国臣民得在萨摩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货物任便装运进口,进口税项,由双方议定(如上款,此为密约)。

十一、齐国臣民于萨摩藩境内有议罪之行为,需交由齐国驻口岸代表,依据齐国之法度处置。

十二、齐国军队见驻萨摩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三、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四、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