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第2/2页)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同时……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驳回上述请求。

???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