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八十四章 以战促训!(第2/2页)

海巡49的船员要么是老朋友,要么是在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筹建水上缉私队伍时参加过培训的军转干部和退伍兵。

韩渝跟他们熟的不能再熟,直接给众人下命令。

接下来要执行的任务专业性很强,南通海事局之前虽然有管辖海域,但没真正管过,且不说职工了,就是一些干部都不知道领海、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到底有什么区别,也不知道海事部门乃至我们中国政府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哪些权利。

吴海利知道韩渝要组织业务培训,立马接管驾驶台,组织没有执法权的职工值班。

韩渝又在船舷上瞭望了一会儿,一直等到上海海事局的杨局有了回电,才回船员舱拿上一叠国际公约,沿着狭小的通道走进餐厅兼会议室。

从东启海事处抽调上海巡49的干部万建滨已架上了小黑板,来自交管中心的贺先强虽然晕船晕的难受,但依然坚持参加学习。

韩渝放下“教材”走到黑板前,拿起一支粉笔,开门见山地说:“同志们,我们南通海事局既然有管辖海域,就不可能永远只管江不管海。为填补南通海域管理的空白,上级已决定在东启海边建雷达站,并纳入VTS管理系统。

对我们而言,这次出海既是执行上级交办的任务,也是一次以战促训的机会。相信等我们执行完眼前这个任务,我们南通海事局也就初步拥有了管辖南通海域的能力,事实上这也是上级让我们协助上海海事局执行这个任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南通海域肯定是不能不管的。

如果自己总不懂,上级就要从连云港等兄弟海事局调人过来。众人意识到领导的良苦用心,听的比之前更专注。

“首先,我们要了解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韩渝在黑板上飞快地写上“专属经济区”五个字,如数家珍地说:“专属经济区是指在国际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海洋争端而提出的一个海域概念。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对专属经济区进行了正式的、详细的规定。小金,帮我把海图摊开。”

“是!”

“大家从我标注的这张海图上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距我们中国的领海基线200海里,或者说专属经济区不得超过领海基线200海里。这与领海、公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率,领海只有12海里,12海里外就是公海,这就意味着公海与专属经济区是重叠的,有188海里的公海属于专属经济区。”

韩渝知道众人一时间很难消化,耐心地解释道:“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但不等同于领海、公海的法律地位,而是一种处于领海与公海之间性质的海域,具有复合性水域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我们都知道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只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而在领海之外的专属经济区内,则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原则。

专属经济区也不同于公海的性质,《公约》第86条规定,适用公海的相关规定并不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因为二者在法律使用、法律范畴、各国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公约》依然保留了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六项自由。

不过,沿海国完全有权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对以上自由加以限制,保留下来的自由自然也就不同于原来公海概率意义上的自由。换一个角度理解,随着距离的增加,沿海国拥有的权利是不断递减的。”

小金忍不住举手问:“韩局,那我们对专属经济区到底拥有哪些权利?”

“这个问题问的好,既然是专属经济区,顾名思义,肯定与经济相关。海洋经济总结起来主要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比如未经我国政府允许,他国不得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其相关活动。二是渔政管辖权……”

韩渝整整讲了一个多小时,众人终于知道其他国家未经允许不能来我们的专属经济区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也不能来我们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捕捞,更不能对我们的专属经济区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日本海上保安厅乃至海上自卫队的执法船艇和军舰是可以来的,军机是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上空飞的,但水面以下鱼啊虾呀和更深处的石油天然气都是我们的。

日本方面想打捞沉船,就可能对我们专属经济区的环境造成污染,对海底的生态造成破坏,也会影响我国渔船正常的捕捞作业,所以未经我国政府允许,他们不得擅自打捞。

就在众人刚搞清楚自己的权利之时,韩渝话锋一转:“同志们,我们出一次海不容易,考虑到航经我国专属经济区乃至领海的船舶,有可能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启航前我请吴处带了一本空白的处罚通知书。

在接下来的巡航中,我们不但要防范日本方面来打捞沉船,一样要密切注意我们南通海事局管辖的海域。只要发现违章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我很想知道这次巡航能不能开出我们南通海事局的第一张海上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