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中日会谈经过(第4/8页)
对于合办矿业批: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
对于建造铁路批: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
对于开商埠批: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
对汉冶萍铁矿厂批;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
对浙闽铁路批:须查卷,似与英国有关。
对福建让与批: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
对内地杂居批: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至第五项则批: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加朱笔密圈)。
越两日,高尾通译官电话问我,何时开议?余答以贵公使没有将觉书交与我总长,何能开议?盖讽其直递总统,有轶外交常规也。次日,日置公使来见孙总长(外长孙宝琦),面递觉书。讵孙总长接了觉书,稍一展阅大发议论,并将各条一一指摘,加以评论。日使笑谓:“贵总长于觉书内容已如此明了,将来商谈自更容易。”言时视我而笑,盖讥我电话说,未交外长,从何开议之言,分明是谎言也。孙总长与日使会谈笔记(此是外部惯例向来与各使会见都有笔记)呈阅总统,总统阅后大不为然,谓:“我已嘱咐不要笼统商议,慕韩(孙字)何以如此糊涂,初次见面即逐条指摘,发议论,以后何能继续商议。慕韩荒唐,太粗率,不能当此任。”当晚即嘱杨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陆子兴同意(时陆任高等顾问),翌日即令陆徵祥任外交总长,孙调税务处督办。外人称其敏捷,日本则有后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楼开议,出席者,我方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通译官高尾亨。我国陆总长以此次会议关系重大,聚精会神,从事讨论。首次会议,日本公使先致词,大旨谓此次所提条件,为两国永久彼此亲善起见,希望从速议定等语。陆总长亦致词,答以中日两国真似唇齿相依,自应互相亲善,本席一向主张两国亲善,并引前在总理任内,财政聘阪谷芳郎男爵为顾问,交通聘平井博士为顾问,法律聘有贺博士为顾问为证。日使说,久仰贵总长历办外交,誉满欧美,今日得与贵总长商谈,深为荣幸。这次敝国对此事极愿速结,故拟每星期开会五次,每次从下午二时开始。陆总长答以每周五次,我身体素弱,且部中每周须接见公使团一次,改为每周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陆又谓,会议记录不必互相签字,日使亦照允,并声明会议没有发表以前,不能对外泄露。陆亦应允,并云会议应照原条件循序进行,议决一条,再议一条,日本亦同意。遂开议第一条,日使说此系既定事实,惟日本接收时年限已过大半,故请照原约年限,重新更定。陆答当东三省会议时,那时年限已过,贵国全权已允继承俄国未满的年限,何以现在又要重定?日使谓重定年限于原则并无变更,希望照允。略加辩论,即予同意通过,日使笑谓:“贵总长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余各条,都能这样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会议,即议第二项,日使谓胶澳租地德国所得权益,日本致德国最后通牒时,已声明无条件让与日本。俟德让与后,为尊重贵国主权,应请中国承认。至该项租借地(指青岛),俟日本向德取得后,完全交还中国。陆氏答以日本与德国宣战时,声明取得德国租借之胶澳全境交还中国,并没有提到其它权益。日使谓日本攻占青岛,一为协助协约国,一为尊重中国主权领土,故特声明取得后交还中国。其中权益,自应由日本继续一并取得,将来开和会时,自有商定适当之处置,故不必先向贵国声明。现要请贵国承认者,即是和会商定之办法,与当时日本得了俄国的权益,请中国承认同一意义。陆氏答以既要将来和会商定,现在不必先行承认,俟和会开时再看情形,何必先行声明。日使则谓日本取得德国权益,可谓既定事实,现在商定大旨,可免将来再费口舌。陆又答以攻占青岛还有英国参加,不单是日本方面的事。日使谓英虽参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牺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国决无异议。我方始终不允先行声明,日使谓,请先商一范围,只限于青岛有关连之事,决不越出范围。彼此辩论很久,直到散会,没有解决。
次会日使提议,先议东北路矿问题。我方答以东三省会议录,有不能再说并行线之约,此条有违前议。日使谓此次商议者,系南满与内蒙之交通,与前会议是两事。该处地壤相接,商业日繁,仅是古老运输工具,不合实用,非敷设铁路不能发展商业,此举与地方大有裨益,并非为日本设想。我方以蒙人风气未开,恐遭反对为词。日使笑谓,现在内蒙人民与东省人民无异,他们亦愿意修造铁路,便利交通,决不反对。磋商结果,只记得先允一路,以后再看情形,路线记不清了。
继议开矿。日使谓中国向称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开采,岂不可惜,故应彼此先行调查,再商开采。此事可由中日合办,使两国同沾利益,且于地方人民亦大有好处。我方同意先行调查,择优良先办,惟合办方法须照中国矿业条例,中国即以矿产矿权为合办之资本,须派监理。如有盈余,应合理分配。日使谓合办公司,是商业性质,中国既是股东,自能同等选出董事、监察人,政府不必再派监理,利益当然均沾。遂允以先调查两三处,地名也记不清了。
继议东三省增开商埠问题。日使谓东三省发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业与时俱进,原开的商埠不足以应付现实,故须添开商埠,仍照贵国自开商埠成例,更可增进双方贸易。我方答以东三省商埠,前在东三省善后会议时已开设甚多,照目前情形,似无增开之必要。日使谓中国自开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权,仍归中国办理,不过便于各国通商,不但发达中日两国商务,于各国均有利益。后允斟酌地方实际情形,仍照自开商埠办法,允增开三四处。
日使继提内地杂居问题。日使谓日本地狭人稠,东省却地广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东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调剂,各得其益。陆氏答以东省商埠已多,现又允许增添,都是为解决贵国人居住问题,不单是为经商。内地风气未开,教育又未普及,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现在杂居易生误会。将来民智日开,教育普及,自然可以开放杂居,现在为时尚早。且贵国气候温和,东省寒冷,前我在俄国,见俄人只有往南迁居,没有见南方人往北来者,即是此故。我又补充说,中国山东人往东省者,都是春往冬还,亦是为此。日使笑对我说,君曾在日本,应知北海道寒冷程度,与东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国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数。陆外长则说,目前治外法权尚未收回。贵国治外法权未收回以前,亦不许外人内地杂居。彼此辩论几次,我方坚持,不得解决。日使提议,此案彼此研究再议,前议山东问题,尚无结果,续议山东问题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