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农问题”
土地和人口的差异化发展
康熙年间的英国,大概是在马戛尔尼出生前的一百年,诞生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1623-1687),他有一句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里面强调了农业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土地,一是人口。
事实上,这两个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任何一个君主都明白。大家在看《三国演义》时一个明显的感受,所有的人都在争两个东西:一是地盘,一是人口。
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古代中国,产生了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这一观念导致在自然状态下人口的不断增长。但是我们知道,人口不会永不停止地增长的,自然的发展,有它控制人口的手段。在古代中国,战乱和天灾是调整人口增长的两大主要手段。史料记载,汉时人口最多时已达到6000万,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战乱与天灾的周期性发生,使得人口一直控制在这个数字以内。然而一个基本的规律是,盛世时期,休养生息,人口大量增长,乱世时期,人口数量大量缩减,尤其是三国、五代、明末等战乱频繁时期,人口更是大规模的减少。
清入关以后,国势趋稳,人口数量开始不断增长,1651(顺治八年)年已达到6000万左右。随后人口继续增加,1691年(康熙三十年)达到1亿左右,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中国人口达到2亿,1801年(嘉庆六年)则达到3亿98,在太平天国起义前夕的道光三十年(1850年)达到了4.3亿。在整个清朝和平时期,我们可以看到,人口的增长呈现了一个加速过程99。
在资源充足的自然经济时期,人口的增长是发展生产和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但是,清中期以后,大量的人口增长,给中国带来的不是生产力的巨幅增长,而是巨大的人口压力,大量人口消费的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和相对有限的耕地资源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
伴随着人口的增长,清朝前期的耕地面积和人口都有持续迅速的增加,1645年(顺治二年),刚刚经历战争的中国,全国在册耕地只有4.03亿亩;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经过康熙前期的大力发展,恢复到6.08亿亩;1754年(乾隆十九年),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代圣君治理,增加到7.08亿亩,加上不在册耕地,全国耕地实际上在9亿亩左右。然而乾隆之后,清朝再没有开疆拓土,也没有实施边疆地区的开发,因此,清朝的土地再也没有任何增加,直到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国垦田面积仍是9亿多亩。100
虽然从十八世纪起,中国的耕地面积不再增加,但是人口却仍不断增长,从十八世纪中期到十九世纪中期人口增长了一倍多,在巨大的人口压力下,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从1753年的4亩降到1851年的1.75亩。101
因直陈时弊而被嘉庆皇帝“改发伊犁,交将军保宁严加管束”的洪亮吉,写过一篇文章《治平篇》,就当时的土地与人口问题进行了分析。按他的说法“一人之身,岁得四亩便可以得生计矣”,中国百姓在乾隆之后的生活状况可想而知。
更严重的问题是,1.75亩,只是个平均数,不考虑土地兼并的问题。
土地兼并,历代皆然,这是地主的本性,也是农民的理想。清朝从开国之始,八旗贵族就大肆圈占民田,汉族的显官豪绅,也凭藉财势,广置田产,其结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而这人数仅占十分之一的地主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税”。102
清室贵族占田数额向来很大。乾隆时,大学士和珅田产多达“八千顷”;道光时,因“家人私议增租”被降职的英和因罪田产没官,“计有五七二顷余”;因擅自割让香港而被“革职锁拿,查抄家产”的琦善亦有“二五六顷之多”。103
汉族大地主所置田产也不逊色,如: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顷”104;湖南桂阳州邓氏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105;衡阳刘重伟兄弟,因经营山场木材业致富,“至嘉庆时,子孙田至万亩”;106太平天国起义的广西浔州府所属平南县民谚有,“江北张其耀,江南满国球”之称;桂平县也是“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107
总的来看,各省各州县土地集中的比重,虽各不相同,但“豪强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108,则是普遍现象。
土地是地主的,无地之人要想生活必须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出租的土地必须要收地租的。清初,苏南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109。到了道、咸年间,苏南租额“少者亦得一石出头,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额”110,在吴江,虽“下下田”,亦收一石有余之租。
清朝土地契证
租地耕种是必须要交地租的111,但是地租却不是农民负担的全部,除地租外,他们还要缴田赋(皇粮)。
田赋里的潜规则
所谓田赋,也即皇粮、公粮,是政府对土地所有人课征的土地税,被列为国家正贡,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
田赋按常理应由田主输纳,田多多缴,无田或少田,则当不缴或少缴。但清朝自乾、嘉以来,吏治腐败,纳税并不以田地多少为原则。洋务先驱冯桂芬在他的《显志堂稿》中这样表述:“今苏属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可见清中叶交纳钱粮,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为重轻,而是取决于势力之强弱。绅与民,大户与小户之间,每亩纳课相差竟达两三倍。更有甚者,那个买下了苏州留园的盛康在其《皇朝经世文续编》中甚至记载了这样的事:“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县绅衿,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
由于缙绅大户,凭藉其势力,可以“短交”粮赋,所以该地税收缺额“自必取偿于乡曲之淳良小户,而为牵长补短之计”112。清代学者柯悟迟在其《漏网喁鱼集》中这样描述: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合制钱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顽佃蒂见不在内。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