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

曹魏以降,两汉传统的选官体制开始发生重大变动。随着士族阶层的兴起,适应于士族政治需要的选官途径发展起来,从而改变了选官格局。但是察举制度依然存在着,虽然其地位、作用已开始下降,但其制度程式却依然依某种规律在向前发展。在这一章中,我们将对此期察举制及相关的考试选官制度加以叙述;至于整个选官格局的变动,则留到下一章加以分析。

一、特科与岁科

曹魏时期之特举,数年一次,较为频繁。据《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四年夏五月诏“其博举天下俊德茂才,独行君子”;《明帝纪》太和二年冬十月“诏公卿近臣举良将各一人”;太和四年十二月“诏公卿举贤良”;《管宁传附张臶传》:“太和中,诏求隐学之士能消灾复异者”;《明帝纪》青龙元年三月“诏公卿举贤良笃行之士,各一人”;《王昶传》青龙四年诏:“欲得有才智文章、谋虑渊深、料远若近、视昧而察、筹不虚运、策弗徒发、端一小心、清修密静、乾乾不解、志尚在公者,无限年齿,勿拘贵贱,卿校已上各举一人”;又《晋书·景帝纪》齐王芳嘉平四年春正月“命百官举贤才”。以上曹魏特举之例,其中以明帝太和、青龙间最为频繁,这是值得注意的。

至于秀才、孝廉之岁举,在建安时期就在进行。例如吉茂建安中“州举茂才,除临汾令”(见《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郭淮“建安中举孝廉,除平原府丞”(见同书《郭淮传》)。

魏文帝曹丕于黄初元年冬十月代汉登极,仅仅两三个月后,就发诏重申了察举制度。《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二年春正月:

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

按西汉武帝建立孝廉之举时,是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变此法,郡国每20万人举1人。黄初二年诏降低了口率,这大约与人口和辖地减少有关。杜恕曾称魏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晋太康灭吴后全国口数约1616万,而蜀亡时口94万,孙吴口230万,以此计曹魏后期人口约1292万。以每10万人举一孝廉计,则岁举孝廉约129人,与黄留珠所统计之东汉和帝后年举孝廉228人之数相比,减少90余人。曹魏初期人口更少,所举孝廉数又当较此为少。当然,如上数字只能供大致参考。

又,曹魏时典农中郎将亦可察举孝廉。《三国志·魏书·裴潜传》:“出为魏郡、颍川典农中郎将,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其事约在文帝践阼之初。但魏末咸熙中罢屯田官,诸典农皆为太守,则此制不存了。

据《魏书·文帝纪》,黄初三年春正月又诏:

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

由“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知孝廉科此时复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回复到了左雄所定之阳嘉之制。

“今之计、孝,古之贡士”语中之“计”,指郡国计吏。汉代郡国岁尽遣吏赴京上计,常得补为郎官。《隶释》卷六《郎中郑固碑》:“以为储举,先屈计掾”,“忠以自勖,贡计王庭”,知居计掾号称“储举”。《晋书·向秀传》,言向秀以河内郡计入洛,而《世说新语·言语》注引《向秀别传》作“乃应岁举到京师”,是计吏可视同“岁举”。曹魏之举计吏者我大略考得11例(不就者在内),占当时秀孝计吏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且较秀才数量为多。这反映了计吏是此期重要的岁举形式。

计吏既是吏职,也是察举,所以又有以计吏应它科察举者。如司马望、魏舒、皇甫谧、山涛、傅玄等均于魏时以郡计吏举孝廉,分见《晋书》各人本传。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邴原别传》:“鲁国孔融在郡,教选计当任公卿之才,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计吏”当作“计史”,是计吏有掾、史、佐之分),而同书《崔琰传》注引《续汉书》记孔融“以彭璆为方正,邴原为有道”,是彭璆先为计史又举方正,邴原先为计佐又举有道。《金石录》卷二十《晋彭祈碑阴》跋曰:“题名者凡三百十二人,有故孝廉、计掾、计史、良吏、廉吏、计佐……”知孝廉较计吏规格为高。

黄初三年诏又曰:“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即孝廉之举不必有年龄之限,从而废除了限年之制。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左雄定制年未四十者不得举孝廉,若有秀异,不拘年齿。至此,这个制度正式废除。但从“勿拘老幼”之“老”字推测,似乎此前还有一个年龄上限,此时也被废除了。黄初三年诏中“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一句,“周晋”指年少有才者,“吕尚”则指及老方仕之英贤。《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犊民酉牧,年七十余,有至行,举为计曹掾。帝嘉之,特除郎中以显焉。”年七十余犹举计吏,这大概就是“勿拘老幼”之例。

又东汉左雄定制孝廉限年四十,然陈球“阳嘉中,举孝廉”时年二十余,见《后汉书·陈球传》。又《风俗通义·过誉》:

(蔡)伯起自乞子瓒尚弱,而弟琰幸以成人,是岁举琰。明年复举瓒。瓒十四,未可见众,常称病,遣诣生。交到十八,乃始出治剧平春长。上书:臣甫弱冠,未任宰御,乞留宿卫。尚书劾奏:增年受选,减年避剧,请免瓒官。

文中“遣诣生”疑作“遣诣诸生”,言付予太学诸生照料也。“诸”与“诣”形近而夺。其事约在桓帝延熹之时。似乎其时“成人”、“弱冠”即可得举,不必年至四十。又《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年二十,举孝廉为郎”,时约灵帝熹平三年;又同书《吕布传》注引《先贤行状》,陈登“年二十五,举孝廉”,约在灵帝末年。是限年四十之法,原已名存实亡;那么魏文帝之所废,似乎只是一纸空文。

二、“贡士以经学为先”

魏明帝太和二年,又出现了一个有关察举的重要诏令。《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六月诏:

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

对于此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贡士以经学为先”之制。前述魏文帝黄初三年诏,有“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所取乃东汉顺帝左雄奏定之“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两科取人之法。左雄此法,后由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二科而合成四科;至黄初三年诏,复以儒生、文吏两科为称了。这是汉代选官以儒生、文吏两大群体为主要对象的鲜明反映。但到了东汉后期,儒生、文吏这两个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单纯的文法之吏,地位已相当低落,他们在选官中,事实上已不占重要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