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战争期间集体农庄中个人经济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苏联推行了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苏联农村的主导地位,从此大大小小的集体农庄遍布苏联农村。[3]二战前夕,全苏大约有23.69万个集体农庄,有1870万农户生活其中,而在当时个体农户只有134.67万户。[4]集体农庄的庄员需要参加社会生产并获得一定的工资,此外,每户还会分得一块供自己支配的份地,但同时也要为这块份地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个人经济(亦称为宅旁地经济)是集体农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成为农民生活的支柱,同时也因为其“私有”性质而受到苏联政府的格外“关注”。

在集体农庄体制下,个人经济的规模受到严格的限制。《农业劳动组合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规定,集体农户可以拥有面积为四分之一公顷到二分之一公顷的宅旁园地。在农业地区,每个集体农户可以自养:1头奶牛,2头以下仔牛,1口带仔猪的母猪或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2口带仔猪的母猪,总数10只以下的山羊和绵羊,数目不限的家禽和家兔,20箱以下的蜂群。在畜牧业发达而农业落后的地区,个人经济被允许养殖牲口的数量相应增加。《章程》中同时还规定了农民所要负担的各项缴纳义务。[5]尽管个人经济的规模受到限制,并需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压力,但在30年代,农村地区的个人经济的规模仍然自发地扩大了。30年代末苏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土地清查,共清查出了面积达254.22万公顷的私占土地。为限制个人经济的发展,在这次普查中,严格按照《章程》限定农民的宅旁地面积,凡是超出标准的都划归集体农庄所有。1939年苏联政府改革了农业税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固定税额改为按收入标准征收累进税;1940年改革了义务粮收购标准,以往是按照农户播种面积以及饲养牲畜数量来决定,现更改为统一按照农户耕地面积的多少来计算,也就是说义务粮的征收完全不考虑农户个人经济的收成情况。税收制度的变化既满足了政府增加农业税收的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个人经济的发展。[6]

30年代苏联农业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在1940年,借助良好的气候条件,无论是播种面积、粮食收获量以及粮食采购量,都达到了苏联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但和平发展的时间并不久长,突如其来的战争使苏联农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同时其内部结构也受到了冲击。战争引起的特殊形势为农村个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1941年6月苏德战争爆发,在战争的头两年,与军事溃败的同时,苏联农业也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德军占领了乌克兰、北高加索、中斯拉夫等重要产粮区,被占领区共包括9.8万个集体农庄(战前总数的41.7%)、1876个联合农庄(44.9%)和2890个机器拖拉机站(41.3%)。这些地区在战前拥有苏联差不多一半的农业机械设备,出产的谷类占全苏产量的38%,甜菜占87%,养殖的牛占45%,猪占60%。[7]同时,出于战争的需要,很大一部分农业机械被转交给红军,大量的农民也应征入伍。机械设备以及劳动力的损失,也使苏联农业生产水平大幅度下降。以谷类作物为例,1940年全苏谷类作物总产量为9550万吨,1943年降至战时最低水平,仅收获了2940万吨,1945年恢复到4720万吨。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也在战时大大下降了。1940年谷类作物每公顷收获8.6公担(1公担=100公斤),1943年下降到每公顷4.2公担。[8]

伴随着战争局势的恶化,压在农民肩头的负担却变得更加沉重。战争伊始,苏联政府就颁布法令,增加了农业税(针对农民)和个人所得税(针对工人和职员)的税额,1942年1月,政府增设战争税,而取消了增收的农业税和所得税。战争税是人头税,其覆盖面超过了战前的任何一个税种,所有有收入的居民以及被赡养者都需要交纳该税,包括在后方的军事人员也要缴纳战争税。1944年在370亿卢布的征收自居民的直接税中,战争税占了210亿。战争期间,仅战争税一项,苏联的预算收入就达721亿卢布。[9]战争结束后,战争税被取消。总的来说,战争年代农村居民如果家里没有优待,那么平均每户所缴纳的税增加了5倍。除农业税和战争税之外,战争公债是农民的另一项货币支出,在1942~1945年间国家发行了四次战争公债,以此从居民手中征集了897亿卢布的资金。[10]认购国债是苏联人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表现,按规定是以自愿为原则,但在“一切为了前线”的社会舆论氛围中,在具体实施中难免带有强制色彩。

和战前一样,农民不仅要缴纳货币税,还要缴纳实物税。根据《劳动组合章程》集体农庄农户每年要向国家义务交售一定份额的粮食,以实物形式支付机械拖拉机站的报酬,偿还贷款,之后的剩余才能供农民自己支配。战争开始后,苏联政府立刻加强了粮食动员工作,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不断发布关于加强粮食收获和粮食收购工作的决议,更派遣沃兹涅辛斯基、加里宁、柯西金等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对粮食收购工作进行监督。1942年2~4月间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相继发布决议,提高土豆、蔬菜、肉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交售额。[11]1942年11月24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集体农庄庄员及个体经营者未完成义务交售任务的责任》,根据这一决议,国家粮食采购部的特派员在追讨农民所欠义务粮时,可以不经由法庭直接没收农民财产。这一法令的颁布,改变了1937年确定的以司法手段处理没收农民财产问题的规定,战争的特殊形势下,恢复了对农村经济事务的行政管理方式。此外,在粮食义务交售工作方面,1942年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发布决议,禁止搜集实际资料,而以中央统计局预估资料为标准来评估粮食收成,从而制定该年粮食收购计划。这使得国家在制定收购标准时,根本不考虑各地农业的实际播种收获情况,由于中央统计局编制的预估收成资料远高于农业地区的实际收获量,所以农民所承担的义务交售任务更加沉重了。[12]从具体数字上看,战争时期农民的实物交售义务比之战前大大增加了,以谷类作物为例,1940年国家从农民手中收购的谷类作物占全国收获量的38%,而1941年增加到43.5%,1944年达到战争时期的最高水平——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