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伦理说理和价值观
伦理和价值观虽然有关系,但不是一回事。“伦理”属于道德的范畴,“价值”则既可以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可以属于实用范畴。康德就曾指出,价值是相对的,因为价值与人的局部判断有关,而那些“不相对的”,高于相对价值的,那些成为其自身目的的,便获得了道德的属性。在伦理说理中讨论和涉及与道德价值、观念有关的问题,不是个人所喜欢、偏好、中意、优先的那种价值选择,而是那些与群体核心价值有关的问题。
“买活鸡”的伦理说理
那些实用的或审美的价值问题不属于伦理讨论的范围,但不是不能在某些条件下转化为伦理问题的。例如,喜欢听郭德刚的相声本来是一个趣味问题(审美偏好),或是但求一笑解闷而已(实用选择),但是,一旦上纲上线,变成了“低俗”,成为对人们有精神伤害的东西,也就成了道德伦理问题。著名导演冯小刚在微博中写道:“前几天看到人民的日报上发了一篇和人民的趣味貌合神离的评论,核心是说郭德纲的相声庸俗,也贬低了拥戴群的品味。我不敢苟同。公允地说,郭的幽默绵里藏针,谐谑虚伪又不吝包容。他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就是化悲愤为可笑。相声,它就是一碗去火的酸梅汤,非得冒充御膳捧着金碗喝吗?俗点也要不了人民的命。”冯小刚的说理是坚持把老百姓“听相声”当作一个实用和趣味价值的个人选择,不同意将之转变成一个普遍的公共道德伦理问题。
实用和趣味价值与道德伦理之间有着重要的性质区别,这是由它们与权力的不同关系所决定的。在任何一个可以称得上现代的国家里,都会有某种公域与私域的区别,实用和趣味价值属于私域,权力一般不便干涉,但道德价值就不同了,一旦与“公共伦理”挂上了钩,它便属于公域,权力便可以用“人民”和“社会”的名义对之加以管制,进而限制公民们的某些个人自由与权利。
一个人愿意到超级市场买现成杀好的鸡,还是买活鸡自己来杀,本来是一件私人选择的事,政府是管不着的。但是,一旦“杀鸡”与道德价值发生了联系,就可能成为一件公共的事情,成为一个公共说理的话题,结果弄得政府想不管都不成。美国《奥克兰论坛报》2011年9月30日报道,加州里奇蒙市农贸市场的一位摊主莱蒙·杨(Raymond Yong)专门出售活鸡,受到华裔顾客欢迎,一天能卖出700只鸡,可是素食主义组织的民众对出售活鸡表示抗议,向市长麦克拉格林(Gayle McLaughlin)的电子信箱发了1000多封邮件,要求市政府采取行动,禁止出售活鸡。后来,市议事会讨论此事,以4∶2的投票表决结果,通过对杨的禁售活鸡决定。但杨和他的顾客,主要是华裔和其他亚裔,认为市政府决议不公,表示抗议,使得活鸡出售成为一个地方上公共辩论的议题。
在这个辩论中,双方的主张是明确的,一方反对,另一方支持。主张只是说理的结论,主张必须要有理由,仅有结论是不能说服人的。在公共说理中使用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实用的理由,一种是伦理的理由。这比我在第二讲中谈到的三种理由(实用、审美趣味、伦理)少了一种,少掉的那一种是审美趣味。趣味选择是私域中个人喜好,在公共说理中作用不大。
反对出售活鸡的一方所持的是伦理的理由:卖活鸡,把鸡装在货车上的笼子里,使鸡“处于不安全和非人道的境地”。而且,买了活鸡的顾客回家以“非专业”的方法杀鸡,造成了鸡的极大痛苦,更是一种“无辜伤害”。主张出售的一方说,选用活鸡为食品是中国的文化传统,活鸡比超市买来的鸡更新鲜,味道也更好,更有利于食品健康。这一方的理由既是实用的(新鲜、味道好、健康),又是伦理的(应该尊重多元文化,人有追求健康的权利),这是一种混合式的理由,在说理写作中称为“非结合式”(nonjoint)理由。
单凭双方的辩论,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因为他们运用的理由并不相同,各方说了自己的理由,但却无法有效反驳对方的理由(其实根本也没有去反驳)。这是公共辩论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公共说理总是在讨论问题,而未必总是能解决问题。一般来说,解决问题是指双方达成统一的看法,这就需要一方能改变看法,接受另一方的看法,或者双方都适当转变一些自己原先的立场。这种情况只有在两个人对话式说理时才会发生,而在公众辩论中极少发生。
在买活鸡的双方说理中,公共辩论必须诉诸说理之外的解决方式,那就是政治或法律的方式。出售活鸡的问题拿到市政府议事会上,以表决的方式得出决议,这个决议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因为参加表决者是民选代表,而且又经过了合法的决策程序。但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未必符合实质正义。反对者和支持者本来就对出售活鸡“好不好”(是否符合某种正义原则)有分歧,这个分歧不是因为他们一方要正义,另一方不要正义,而是因为他们对“何为正义”的认识不同。无论市议事会作出什么决议,尽管双方会接受它的程序正义,但肯定有一方会不同意它的实质正义。
并非所有的公共说理都会有一个政治的或法律的最终结论,而大多数的公共说理也不应该以得到一个绝对的、我对你错的、唯一的正确结论为其目的。
说理的一方不应该把不同意见视为“敌对”或者“势不两立”的一方。在说理时,人们是在说“理”,实用性的“理”诉诸人们的利益意识,如“稳定对大家都有好处”;而伦理性的“理”则诉诸人们的道德意识,如“自由是人应该拥有的权利”。当实用性的“理”与伦理性的“理”有所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可以成为个人的选择,他可以以实用性的“理”为优先,也可以以伦理性的“理”为优先。
然而,即便如此,在个人决定优先后面仍然有一个被群体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他有这么做的“自由”和“权利”。个人有选择的“自由”是好的,“强迫”别人,不允许他自由选择是不好的。因此,任何公共说理,功利实用的也好,价值论断的也罢,都会倚重群体共同遵守的一些伦理准则,人们往往将这些伦理准则称为核心价值。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越明确,越深得人心,伦理就越成为公共说理的一个关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价值概念和价值原则
美国作家克勒奇(Joseph Wood Krutch)说:“每一种新价值的诞生,都使人类的存在获得一种新的意义。每一种价值死去的时候,那一部分的存在意义也就跟随着消亡。”一个没有价值观的群体是不能说真正存在的。伦理说理是从价值观念开始的,人们形成伦理的价值观念,需要先有一些伦理概念(名词),如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宽容、人道、诚实、诚信,反面的有暴力、伤害、羞辱、残害、杀害。然后需要有一个关于伦理概念的看法陈述(句子),也就是关于这个伦理观念的原则。对同一个伦理价值概念,如“自由”,人们可以作出不同的陈述,例如,“人生而自由”,或者“反对自由主义”。又如,对于“人道”,不同的人可以提出,“社会应该尊重人道的原则”,或者提出,“人道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应该坚持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观点”。不同的提法是关于“人道”不同的普遍原则陈述。但是,同一个价值概念名词在两个不同陈述中的实际含义其实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