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第5/5页)

前面已经说过,任何一国的贸易,都以城乡之间的贸易为最大最重要的部门。城市居民的工作材料及生活资料基金,仰给于农村的原生产物,而以一定部分制成了的适于目前使用的物品送还农村,作为原生产物的代价。这两种人之间的贸易,最终总是以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与一定数量的制造品相交换。前者愈昂贵,后者必愈低廉;在任何一个国家,提高制造品价格,就会降低土地原生产物价格,因而就会妨害农业。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或其价格所能购买的制造品量愈小,这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的交换价值必愈小,对地主改良土地和农民耕作土地以增加其产量的鼓励,亦必愈小。此外,在任何一个国家,减少工匠及制造业工人,就会缩小国内市场,即原生产物的最重要市场,因而就会进一步妨害农业。

所以,为了增进农业而特别重视农业,并主张对制造业及国外贸易加以限制的那些学说,其作用都和其所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并且间接妨害他们所要促进的那种产业。就这一点说,其矛盾也许比重商主义还要大。重商主义为了鼓励制造业及国外贸易,而不鼓励农业,虽使社会资本一部分离去较有利益的产业,而支持较少利益的产业,但实际上,总算鼓励了它所要促进的产业。反之,重农学派的学说,却归根结底实际上妨害了它们所爱护的产业。

这样看来,任何一种学说,如要特别鼓励特定产业,违反自然趋势,把社会上过大一部分的资本投入这种产业,或要特别限制特定产业,违反自然趋势,强迫一部分原来要投在这种产业上的资本离去这种产业,那实际上都和它所要促进的大目的背道而驰。那只能阻碍,而不能促进社会走向富强的发展;只能减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

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这些义务的适当履行,必须有一定的费用;而这一定的费用,又必须有一定的收入来支付。所以,在下一篇,我将努力说明以下各点:

第一,什么是君主或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部分应由对全社会的一般课税来支付,哪些部分应由对社会内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员的课税来支付。

第二,应由全社会支付的费用,将用什么方法向全社会课税,而这各种方法的主要利弊怎样。

第三,近代各国政府几乎都用这种收入的一部分来作抵押以举债,其理由及原因何在,这种债务对社会真实财富即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影响又怎样。

所以,下一篇自然而然地分作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