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拾肆章
像我这样一个早已习惯见异思迁的男人能这么脱胎换骨般地爱上一个固定的女人确实是个奇迹,这奇迹的发生首先应该归功于安心的人格人品,是她的人格人品对我产生了包容和感动的作用,这说明好的道德品质对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其次,同样重要的是,在我和安心的交往中,她总能给我一些意想不到的惊讶,让我始终维持着对她的新鲜感和好奇心。譬如她的相貌和她的经历之间,就有着不可思议的距离,她的内在性格和她的外部气质之间,也有着难以想象的差别。这些距离和差别,就是安心特有的魅力!
就像我怎么也没想到她这样一个看上去柔弱似水的女孩能在半空中划出那么流畅饱满的后摆腿一样,我也同样没想到在那张清纯善良的面孔下,竟然也潜伏着常人难以企及的果敢与机谋。对此我只能归结为她曾经接受过的职业训练,以及那段惊心动魄的非凡经历。她毕竟经受过一场生死的考验,她过去的职业和经历常常让我情不自禁地心生敬意。
安心最让我感到吃惊的,还是她在我入狱之后,孤身一人对我展开的营救。当时我在狱中和她断绝音讯,我甚至不知道她的去向和行踪,如果我当时知道她还在锲而不舍地上下打点四处奔走的话,我定会劝她罢手。我知道这是个“铁证如山”谁也翻不过来的官司,死马非要当做活马医很可能劳而无功而且徒费钱财,等于把钱财扔进一个无底洞中连响都未必听见一声。我知道钱财现在对安心和小熊母子来说,就等于生存和活命,这是很现实的事情。而且我想,安心也没钱。这年头没钱能干什么?
大概就是在我几次申诉不被理睬正处于绝望委靡的那个时候,安心带着二十八万元的巨款从清绵赶回了北京。她先找到了我原来用的那位女律师,付了那女律师足够的钱,然后和她共同谋划了如何推翻原判的步骤。她们先是找了刘明浩,动之以情不起作用便晓之以理,晓之以理收获不大便诱之以利,最后终于从刘明浩身上打开缺口。刘明浩有义气的一面,也有见利忘义的一面,所以实际上,情与理,义与利,对他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他在律师保证他原来在法庭上的证词绝对不会被指控为伪证和诬告的前提下,答应重新作证,把我当时在饭后的餐桌上收那两万元回扣的态度和过程,以及后来我向他说过边晓军和钟宁同意把那两万元钱给我的事实,重新做一个证明。也同时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情况,那就是边晓军和国宁公司闹了点矛盾,最近不知是辞职了还是被炒了,反正已经不在国宁集团干了。这个情况令安心和律师精神大振,都有了一种曙光在前,胜利在望的预感。
她们马上找到了边晓军。找的过程很复杂,边晓军是个夜不归宿,行踪无定的人。律师手里事多,搭不起这份工夫,安心就一个人按着刘明浩提供的线索,一点一点地找,找了一个多星期终于找到了这个家伙。她在一家夜总会的门口堵住了边晓军,说有事要找他谈一谈。边晓军没见过安心,见一个这么漂亮的女孩儿在这儿等他,心有点乱。我知道边晓军和他太太的感情一向很淡,以前总和我开玩笑说人到中年的三大快乐就是升官发财死老婆,听得我毛骨悚然。他很乐意地跟着安心去了一家幽静的小酒吧,坐下来点了饮料慢慢谈。他大概烧心火燎地盼着和安心能有进一步的故事发展,但没想到安心上来就拿出三万块钱来,一万一捆,一捆一捆地往他面前一搁,弄得他瞪着眼睛几乎不知所措。
当天晚上安心离开那家小酒吧之后就去找了律师,向她报告了和边晓军秘密晤谈的结果。边晓军在知道了安心和我的关系以及她的来意之后,当然不会再动什么邪念,索性和安心做起了生意,他把价码加高了一倍,要安心至少付六万否则免谈。安心没有犹豫立即成交,她答应付边晓军六万,边晓军答应跟她去见律师。
剩下的事主要是技术性的,由律师分别同刘明浩和边晓军协商他们的新证词。刘明浩不想过分得罪国宁公司,所以不想让律师披露国宁公司收买他让他作伪证的事实,尽管国宁公司和他签的那份国宁大厦中央空调的供货意向书到后来并未落实,刘明浩最终只是得到了国宁公司用来替换这笔大买卖的一桩小生意——印制国宁大厦的销售小册子,一共赚不了几千块钱还特操心特麻烦的事。钟国庆也是生意人,也许他觉得刘明浩在法庭上的那几句证词,撑死了也就值这些。
边晓军则不同,他主动表示愿意将钟国庆逼他作伪证的内幕抖搂出来。当时钟国庆亲自找他谈话,要求他在法庭上否认我曾经向他报告过收到两万元回扣的事实,否认他当时同意那笔回扣让我拿着的事实,以达到诬陷我的目的。反正是钟国庆逼他干的,就是构成伪证罪,主要承担者也应该是钟国庆,因为钟国庆当时和边晓军是老板与雇员的关系,边晓军“迫其压力而从之”,在法律上属于胁从的角色。首恶必办,胁从不问,边晓军自己不会有什么麻烦。当然边晓军这么积极主动地帮忙并不是因为得到了六万元的好处,而是因为他和国宁兄妹之间,不知结下了什么恩怨。他在国宁公司的职务反正被撤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和律师谈话时,大有一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大无畏气概。
除此之外,边晓军还出谋划策,提供了其他几位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他以前曾和这些人在不同场合对钟宁把那两万元回扣发给我表示过不满。这事当时在公司里有不少人都知道,边晓军提供的这几个人基本上都是炒了国宁公司或被国宁公司炒了的人,只要多塞点钱给他们免得他们怕麻烦,估计出来作证都没什么问题。
回扣这件事这么多人都知道,肯定是符合回扣必须公开的原则了。至于是否有账,律师认为在一家私营公司里,老板口头对财物的处理决定,是有效的。钟宁同意回扣让我拿着,那回扣实际上就是公司对我的奖励,走没走账不是我的责任。这观点她上次在法庭辩论中已经阐述,观点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上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控方证人异口同声地否认知道回扣这件事,否认我得到这笔回扣是老板同意的。如果这次能证实公司负责人对这事是知道的,能证实老板是同意把这钱给我的,那么我暗中受贿这个罪名,从主观动机到客观恶果,就都难以成立了,就都站不住脚了。
在一九九九年的春天,律师通过法定程序,以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判有误为由,向法庭提出复审请求。四月二十八日,那个日子我记得很清楚,法庭开庭复审我受贿一案。审判长在审查了辩方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控辩双方进行了简短辩论之后,当庭宣判:原告方对我受贿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有罪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复审重新判决:被告人杨瑞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