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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春银作继续翻看着侦查记录。

他翻到了审讯记录处,审讯者是越智达雄警部补。

问:你说你从厨房地板上的一只铝碗里取了一些饭粒,用来封包现金的纸包,是这样吗?

答:是这样的。

问:可是,我们在被害人家中进行实地勘察时,并没有发现什么铝碗啊。

答:这就奇怪了。因为外面在下雨,我抢了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塞进口袋后,担心钱会被雨淋湿,就用山根末子拿钱时拆下的包装纸将钱包了起来。但是纸包封不住口,于是到厨房去找糨糊或饭粒。我看见那里有一只铝碗,像喂猫的,里面盛着鱼汤和饭粒。我取了两三粒饭涂在纸包口上。我记得很清楚。

问:那张百货商店的包装纸你后来是如何处理的?

答:第二天我撕破后扔到芝田川河里了。

问:你在被害人家里看到过猫,或听到过猫叫吗?

答:没有。我已经说过了,既没有看到猫,也没有听到猫叫。

问:你说整个犯罪行为大约花了五十分钟,在此期间弄出很大动静,如果屋里有猫或狗,应该会叫着跑出来吧。

答:是的。

问:被害人家里没有养猫也没有养狗,这是她邻居说的。

答:是吗?

问:所以,厨房里不可能有什么盛鱼汤饭粒的铝碗。刚才也跟你说过,警察在现场勘察时也没有发现什么铝碗。

答:所以说很奇怪。

问:不是你记错了吧?

答:既然你这么说,也许是吧。

审讯记录到此为止。

关于盛在铝碗里的饭粒的问答,前前后后就只有这么一段。

在将铃木延次郎送去检察院之前,香春银作也看过这段审讯记录,但当时并没怎么留意。一方面是因为一只铝碗里的饭粒和整个犯罪过程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再说,铃木延次郎已经全部招供,大家觉得这个案子已经很清楚了。

然而在公审时,被告铃木延次郎却翻供了包括第五次口供之后的所有供词,重新主张他抢了山根末子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后,是用柔道的“绞技”弄昏了被害人并对她实施了强奸然后逃走的,并未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还声称,第一到第四次的口供是真实的,从第五次开始的口供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诱导下编造的。他说,与他关在一个拘留所的人说过:“要想早点让自己精神轻松,警察说什么就承认什么。等到审判的时候,事情肯定会弄清楚的。”于是他就作了违心的供述。

香春银作要来了前三次公审的记录,发现审判长在审讯中并没有提及铝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铃木延次郎说到了用百货商店的包装纸包抢来的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却没提用铝碗中的饭粒粘纸包封口的事。

审判长和检察官的手头一定有警署对嫌疑人进行审讯时的记录。可审判长却没有问被告铝碗中饭粒的事。也许审判长以为这一点不重要吧?

在检察官的《起诉事实》中,也把铝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诉事实》中没有提到铝碗的事,所以审判长也没有问。

但是这一切都是因为在被害人家里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发现铝碗的缘故吧?就被告的心理来说——辩护律师也一样,他们可能担心如果说出了那个幻想中的铝碗,会影响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开了那只铝碗。

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考虑,由于被害人的家里没有那个铝碗,在《起诉事实》中提及势必会影响真实性,也担心会遭到辩护律师的反攻。或许就是出于这一考虑,所以检察官才将铝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银作对于审判阶段大家不提铝碗的现象做了这样的猜测。不过他这样仔细推测,也是在读了《文艺界》杂志之后,在此之前,他对那只铝碗也没怎么在意。

接着,香春银作又读了辩护律师成濑一夫的《辩论要点》。

辩护律师说,被告铃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没日没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用绳子将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脚加以捆绑,并将其勒死的供词。被告当时睡眠不足,思维混乱,心想公审时可以说清真相,就做了违心的供述。这是辩护律师的常用套路。

被告对抢夺被害人山根末子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识并实施强奸的行为,深表忏悔并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过以上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没必要再捆绑被害人并将其勒死。

被告将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两种——在被告实施犯罪时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声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险。而事实上,被告已经让被害人不省人事,并未遭到强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没有大声喊叫,被告轻而易举就达到了强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没有必要再将被害人勒死。

被告听友人说被害人有钱,在放高利贷,最初他偷偷进入被害人家里只想偷钱。而在拿到钱后,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恶念,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告原本就对被害人毫无杀意。

发生这样的突发性罪行后,也有罪犯杀心陡起的情形。一般发生在罪犯和被害人原本认识,或者是曾见到过的情况。也就是说,罪犯害怕认识自己的被害人事后去告发而将其杀死,从而达到掩盖犯罪事实的目的。

入室抢劫后发现与被害人相识而将其杀死,或是在暗处强奸妇女后,发现与该被害人认识,害怕她日后报案而将其杀死。就以前的案例来看,这些情况确实不在少数。

但是,本案中被告与被害人之前从未见过面,况且被告为了不让人看到自己的长相,还戴着足以遮住脸的大口罩。另外,被告所住的××株式会社的员工宿舍与被害人家相隔大约三公里。被告去工厂上班的方向也与去被害人家的方向相反,被告上街也不必经过被害人的家门口。

被告一开始就想到了将来会在坐公交车或在芝田市内与山根末子碰到,所以他戴着一个大口罩进入她家,以免让她看到自己的脸。被告觉得他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犯罪时又戴着一个遮住大半张脸的大口罩,即使将来让被害人遇见,也不会被指认出来。他的考虑也在情理之中。既然想得如此周到,目的又全部达到了,那被告又有什么必要去杀死被害人呢?

本律师想向审判长陈述一下本人最近辩护过的几起案子,来为本案作参考。

那是一起发生在离芝田市不远某小镇的强奸案。具体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姓名与本案无关,在此不一一加以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