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第2/3页)

既然在极早的时期,人类就相信宇宙中充满了神灵,或许,奥托教授太过轻易假设人类从起初就对神灵心存敬畏。在描述对“神秘”的敬畏之情和对危险的单纯畏惧时,人类所使用的语言可能相同,要证明其原因却难上加难——例如,我们会说我们“害怕”鬼怪,或者“害怕”涨价。所以,从神学角度看,在某个历史时期,人类简单地把这些神灵视为“危险之物”,畏之如虎。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如何,人类对“神秘”的体验是确实存在的,审视自己,我们便不难发现,这种体验由来已久。

《柳林风声》这部书为我们提供了现代的例子,书中有个情节,讲的是在一个小岛上,老鼠和鼹鼠离潘神很近。

“老鼠,”鼹鼠好容易才喘过气来,小声说道,他浑身都在哆嗦,“你害怕吗?”“害怕?”老鼠哼哼道,眼里闪着难以言喻的友爱,“害怕?怕他?哦,从不,从不。不过——不过——哦,鼹鼠,我害怕。”

追溯到一个世纪以前,我们会发现,在华兹华斯的作品中,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最恰当的例子来自《序曲》,华兹华斯在其中用一段话描述了在湖上划偷来小船的经历。回到更早的时期,我们从马洛礼的作品中也能找到一个纯粹而有力的例证,加拉哈德爵士“抖得厉害,因为那具腐尸被幽灵附了”。在我们这个纪元之初,当《启示录》的作者见到复活的基督,就扑倒在主的脚前,“像死了一样”。在异教文学中,我们发现奥维德描写了阿文丁山上黑漆漆的树林,让人瞥一眼便觉“numen inest”——意指有幽灵出没,或者有神灵显现;维吉尔笔下的拉丁努斯王宫“树木蓊郁,弥漫着古代宗教气氛,阴森可怖”。有一段古希腊文学作品片段,可能出自埃斯库罗斯之笔,向我们描述了地球、海洋、山脉怎样在“造物主可畏的眼目之下撼动”。再追溯到更早的时候,圣经《以西结书》描写了神的显现——“至于轮辋,高而可畏”;圣经《创世记》中写道,雅各睡醒了,就说:“这地方何等可畏!”

我们不晓得这种敬畏之情在人类历史中存在了多久。起初,人类就确信某些东西的存在,只要相信其真实性,就会激起我们心中的敬畏之情,因此,对神秘的敬畏之情存在的历史跟人类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重要的是,无论如何,敬畏之情就这样产生,蔓延,并未随着人类知识和文明的进步而消失。

既然敬畏之情并非出自对直观的宇宙的感受,那么,要论证纯粹的危险(danger)和不可思议(uncanny)之间的区别是不可能的,更别说论证它与全然神秘(Numinous)之间的区别了。你也许会说,早期人类被重重危险所包围,整天心惊肉跳,发明出不可思议(uncanny)和神秘(Numinous)这两个词来不足为奇。从某种角度讲,这种看法没有错,不过,让我们先搞清楚状况。你觉得不足为奇是因为你跟你的先祖拥有同样的人类本性,因此不难想象,倘若你自己独处险境,你也会作出相同的反应;这种反应很“自然”,因为它符合人的本性。然而,有一点很不“自然”,对危险的认知当中已经包含了不可思议(uncanny)或者神秘(Numinous)之意,换言之,人会感知危险,会厌恶危险可能导致的伤痛死亡,这本身或多或少带有恐惧幽灵或者敬畏神明的意味,尽管人可能还不了解这些幽灵或者神明。当人的情绪从自然而然的害怕升华为畏惧或者敬畏,他便完成了一种纯粹的飞跃,因为他获取了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是包括危险在内的任何事物和逻辑推理所无法赋予的。大多数人在试图解释神秘一词时,会预先设定要解释的内容——例如,人类学家从人对死亡的恐惧入手来解释神秘,却没有解释为什么死去的人(肯定是最没有危险性的人)会引发这种恐惧情绪。我们的解释则反其道而行之,我们必须强调一点,畏惧(dread)和敬畏(awe)与害怕(fear)的性质不同,畏惧和敬畏存在于人类对整个宇宙的解释或者领悟之中;比方说,无论你罗列出多少外在特征,都无法尽述一个美丽生物的美态,或者说,离了审美体验,我们无法形容这个生物的美丽,因此,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任何实际描述都难以囊括或者暗示不可思议和神秘之意。事实上,关于神秘的概念,只有两种观点。要么,它纯粹是人类心灵的扭曲,是人类对非客观事物的反应,不具有任何生理功能,却挥之不去,诗人、哲学家和圣徒都对它做了充分的描述;要么,它是对真正超自然事物的直接体验,这里所说的超自然事物即神的启示(Revelation)。

神秘与道德良善不同,对一个心存敬畏的人来说,他所敬畏的神秘客体“超越了善与恶的范畴”。这就引出了宗教信仰的第二个要素。在历史上,全人类对道德伦理都具有一定的认知;就是说,对于不同行为,人们会用“应该”和“不应该”加以界定。从某种层面上讲,这种感受与敬畏之心相似,不能从人所处的环境和实际经验中经逻辑推理而获得。因为你可以随心所欲,用“我想要”、“我不得不”、“我会好好考虑”、“我不敢”等说法来搪塞,却丝毫不去思忖“应该”还是“不应该”。必须再次说明,在试图把道德体验转化为其他东西时,人们往往会预先设定要解释的内容——例如,一位著名的心理分析家从史前人类的弑父行为中得出以下推论。如果弑父行为引发内疚,那是因为人们自知不应该犯下如此罪行:如果他们不觉得内疚,就不会产生道德犯罪感,像对于神秘的敬畏(numinous awe)一样,道德犯罪感的生成也是一个飞跃;有了道德犯罪感,人便超越了“既定”经验。道德犯罪感具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显著特点。那就是:不同人的道德规范或许存在差异(尽管这些差异实际上不像人们经常宣称的那样大),不过,一切道德规范所界定的行为准则都是其拥护者无法遵守的。所有人都一样,不是被其他人的道德标准而是被自己的道德标准定罪,因此,人都有犯罪感。宗教信仰的第二个要素便是自觉意识,不仅意识到道德规范的存在,也意识到自己认同道德规范却又难以遵守。这种自觉意识既不是对实际体验的逻辑推理,也不是对实际经历的非逻辑推理;如果我们不将自觉意识置于实际体验之中,自然无法在实际体验中找到它。

道德体验和神秘体验(numinous experience)大相径庭,两者虽存在已久,相互之间却并未产生交点。在林林总总的异教中,神灵崇拜与哲学家的道德研讨之间也无甚关联。当人们能够界定敬畏和道德的概念时,即人们把令其产生敬畏之心的神秘力量视为道德义务的保障时,宗教便进入了其发展过程中的第三阶段。这里必须再度说明的是,你可能会觉得这很“自然”。一个野蛮人心头忽然萌生了敬畏之情和犯罪感,并且认识到正是这股令他敬畏的力量在谴责他的罪,难道还有比这更自然的事吗?事实上,从人性角度讲,这的确非常自然。然而,此事其实一点也不寻常。萦绕着神秘力量的宇宙的自然作为与道德要求我们的行为毫无相似之处。对我们来说,一个似乎带有破坏性、冷漠无情、并无公义可言,另一个却截然相反。我们也不可将两者的定义解释为愿望的满足(wish-fulfilment),因为它们不能满足任何人的愿望。我们最期望的便是看到这样一种律法,其明白显露的权威性独独披挂着来自神明的权柄。就人类宗教发展史上的种种飞跃来看,这一飞跃最为惊人。许多人拒绝接受它,这一点不足为奇;非道德的宗教与非宗教的道德曾经存在过,并且依然存在。或许,只有某一个民族全体做出了一个完美的决定,迈出了崭新的一步——我所指的便是犹太民族:不过,无论何时何地,都有一些伟大的人也做到了这一点,而且,只有那些做到的人才得以脱离淫秽、野蛮的非道德崇拜和冷漠无情、可悲、自以为是的所谓纯道德。从其后果上看,这一步是迈向良性发展的一步。尽管逻辑不能强迫我们迈出这一步,这一步却是难以抵制的——即使异教和泛神教当中也不可避免地包含道德规范,甚至斯多葛主义,不管甘心与否,也不得不向上帝屈膝。有一点必须再次强调,要么,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疯狂,却出奇地结出了幸运之果;要么,这是神的启示。如果是神的启示,所有人都将因亚伯拉罕而蒙福,因为,正是犹太人把那位出没在漆黑山顶和雷霆雨云中的可畏神灵彻底清晰地定义为“公义的主”,这位主所喜悦的是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