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第2/6页)
1948年初,当考虑到中农利益而抛弃了绝对的平均主义政策后,有一点开始变得很明显,那就是:中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试图将贫农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在1947年很明显是一个太过超前的目标。但是在群众运动的背景下,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完全地抛弃掉——虽然这样有疏远中农的危险。因此对中农态度的摇摆不定继续着,甚至在制定党的内战土地政策最终决策时也不能免。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只有在土改已经完全实行的地区,才会付诸实施。
[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3—24页。他在对这两种看法进行了总结。如果读者想了解20世纪30年代中国自由作家和左翼作家关于土地问题的看法,可参阅《农业中国:选自中国作家的原始资料》。
[2]上海《经济周报》,第3卷第16期,1946年10月17日。
[3]《美国的对外关系》,1946年,远东中国卷,第1284—1286页。
[4]参见此处。
[5]延安新华社,1946年9月14日(供参考)。
[6]毛泽东与埃德加·斯诺的谈话,见:《与毛泽东的对话》,《生活周刊》,1971年4月30日,第47页。
[7]许多学者已经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了国家农业调查局的统计。例如费维恺(Albert Feuervwerker):《1912—1949年的中国经济》,第34页;德怀特·帕金斯(Dwight Perkins):《中国的农业发展(1368—1968年)》,第91页;沈祖海(T. H. Shen):《中国的农业资源》,第96页。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北京,1957年,第三卷,第728—730页。
[8]取自章有义编辑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728—730页。该调查覆盖了22个省的1120个县,但不包括东北。
[9]见马若蒙的《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6,第303页。
[10]同上。
[11]甘博发现:在河北的定县,有超过92%的农民家庭拥有土地;30%的农民租种土地,只有4.8%的农民是完全的佃农。见:《定县:华北的一个农村社会》,第209—211页。
[12]取自发布于1933年的两个文件的官方修订版本:《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47年12月,这两个文件作为“参考文件”被重新发给了各地党委,然后于1948年5月24日被中共中央作为“正式文件”发给各地党委。见:香港《群众》,1948年6月17日,第2—9页。1933年的原始文件翻译可参见萧作梁教授的《中国的土地革命(1930—1934年):文件研究》。
[13]取自山东胶东地区的一份文件《关于清查阶级出身问题》。
[14]共产党用山东省政府取代了战时山东省管理局,省政府包括抗战期间创立的5个分区。这5个分区分别是:胶东分区、渤海分区、鲁中分区、鲁南分区、滨海分区。
[15]黎玉的《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以下简称为黎玉报告),有关租赁关系的表格,见第86—88页。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这份调查显示261个家庭租出了3.3万亩土地,而473户佃农家庭只租种了1.1万亩土地。报告并没有解释这一明显的矛盾。如果调查结果无误,可以断定极大一部分土地被租给了被调查的12个村庄以外的农户,或租给了调查表中没有列出的机构或个人。黎玉是在1945年9月的第二次群众工作代表会议上提出这份报告的。
[16]同上。
[17]黎玉的《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有关租赁关系的表格,见第86—88页。第四次调查仅包括胶东半岛的3个小村庄。这个村庄共有500个农民家庭,其中有185户是贫农家庭。有91户贫农家庭,即全部农户的18%,完全靠租种土地维生。租种了一部分土地的家庭为159户。第五次调查的范围更小,仅仅为沾化县的327户农民。调查数据显然是不完整并经过了修改,因为结果显示所有74户中农和226户贫农家庭没有任何土地。
[18]列宁:《农民生活中的新经济发展》(1893年),《列宁选集》,第一卷,莫斯科:外文出版社,1960年,第13—73页。
[19]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5,第302页。
[20]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附录A,表A—1,第299页。马若蒙发现在可获得数据的9个县里,只有其中的一个村庄,估计足够养活全家需要10亩地。其他9个村庄若要养活全家估计要25亩到75亩不等。在这些村庄里,平均每户拥有农田的面积从5.5亩到28亩不等。6个村庄的平均每户拥有土地面积小于10亩。
[21]马若蒙:《中国的农民经济》,第242页。
[22]彭真的报告作为党内文件传阅。另一份发表于同年代的报告,强调了抗日战争土地政策的成就,宣称在1937—1942年间,在同一地区,作为一个样本群的35个村庄发生了变化。在这些年里,地主家庭占农民家庭总数的比率从2.4%下降到1.9%,他们占有的土地从总数的16%下降到10%。富农从占家庭总数5%和占土地总数的22%上升到7.8%和19.5%。中农所占家庭从35.4%上升到44.3%,所占土地从41.6%上升到49%。贫农和雇农人口从47.5%下降到40.9%,他们占据的土地从19%上升到20%。《晋察冀边区实施土地政策的经验》,1945年1月15日,来自力耕编写的《解放区的土地政策与实施》(以后引用时称作《土地政策》),第49页。
[23]彭真:《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载于《土地政策重要文件汇编》(以后称作《重要文件》),第98—101页。9个县是:涞源县、阜平县、曲阳县、易县、定县、平山县、灵寿县(都在河北省),盂县、灵丘县(都在山西省)。
[24]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209页。
[25]《罗晶同志来信》,载于《晋冀鲁豫原曲自觉团结运动的经验》(以后称为《团结运动的经验》),第18—20页。
[26]H.G.伍德海德编:《1928年中国年鉴》,天津出版社,1928年,第1011—1012页。
[27]《日本—满洲国年鉴》,1939年,第788页。
[28]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551页引用了调查雇农的结果。从东北的南部、中部和北部——大致对应原先的三个省:奉天(现在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各选取了一些村庄。三个地区的雇农率分别为13.5%、17.9%和34.4%。无地家庭的调查源自同样的资料(第552页)。该调查选取了三个地区36个不同县的37个村庄。无地家庭分别占32.5%、48.9%和63.2%。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在20世纪的初叶,东北存在许多未开发地区,这意味着东北的土地登记不如中国其他地方精确。在20世纪30年代初,没有登记的土地也许事实上超过了登记的土地。见F.C.琼斯:《1931年以来的满洲》,第169—170页。东北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异在“彻底的土地革命:1946—1947年”一节中会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