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3/8页)
劳动竞赛 劳动竞赛有多种叫法,例如“劳动竞争运动”“模范工人运动”“大生产运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常规和物质奖励促使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样,劳动竞赛的方法也是来自于苏联。但对于中国共产党,它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内战之前,共产党就曾使用这种办法促进农业生产。
然而,在工厂里,这些运动通常是和计件工资制联系在一起的,若要顺利进行,还需要一个同样复杂的管理结构。事实上,正是因为采取了计件工资制和劳动竞赛,才有越来越多企业实行计划性生产。而工厂的计划性生产恰恰是迈向计划经济的第一步。一篇报道详细介绍了安东市一家纺织厂开展的大生产运动,并指出,这一运动的主要目的是让工人和管理人员了解怎样制订和完成生产计划。[70]
对于这一时期共产党劳工改革的其他内容,工人们并不热心。一家机器制造厂在1947年9月开展了模范工人运动,只有10%的工人愿意参加。在大多数人那里,要么不感兴趣,要么拿它开玩笑。但到了10月底,工人的热情开始高涨,最终大约70%的工人报名参加。产量在逐渐增加,生产计划时常能超额完成,这就为工厂采用计件工资制创造了条件。这个工厂规定,所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目标(数量、质量、生产时间、节约等方面)的工人,都将按累进计件的方式给他们增加工资。工人超额完成的越多,工资的增量也越多。具体来说,如果超过生产计划5%,工资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如果超过生产计划70%或更多,工资将增加100%。[71]
基本工资:工资水平 为了确定基本工资水平,中国共产党借鉴了苏联的做法,根据工人的技能和经验,将工资分为七级。在东北,政府将普通体力劳动者工资分为七级,一级的报酬为每小时11.5元,最高的七级为每小时36.5元。技术人员和职员被划分为十五级,一级工人每月工资3500元,十五级工人每月17000元。
工人和他们做的工作同样给分为七级。例如,在刚刚提到的造船厂,经过计算,对于浇铸车间的一个给定人数的小组,铸好一只给定重量的铁锚,标准工作时间总计为480个工时。该小组工人的工资水平被定为三级,即每小时16.70元。如该小组工人能在标准时间之前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提出改进方法,厂里会给他们增加工资。[72]
群众路线:工人参与 如同中国共产党的许多其他政策一样,我们很难猜测共产党劳工改革运动及其实施手段的真实意图。一位作家指出,在任何一个工厂中,制定工资标准绝不仅仅是决定工人及其工作的级别和水平。对工人而言,这一过程本身是“一种群众运动”,能把他们发动起来,并让他们形成一种相互批评的精神。[73]毫无疑问,这正是工资改革及其具体实行措施的一个主要目的。
理想状况下,在落实新的工资制度之前,会进行细致的准备工作。这意味着向工人解释新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以确定工人在多大程度上反对这一制度。一般来说,对干部的要求是,在向工人解释新工资制度的具体细节之前,消除他们最主要的疑虑。一旦一家工厂确定了工资标准,工会将把它们交给普通工人核议。以往的经验证明,如果在大型群众大会上讨论这一问题,必定无法得出统一结论。因此,工人应分成小组谈论,这能让他们自由地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于自己有何等技能和经验,又该被划为哪个级别和水平,工人们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然后,对每个工人的自我评价,小组成员将进行合议,决定是否通过。在评议过程中,小组长首先挑选的,往往是表现中等的工人。这样,其他人是更好或更糟,就会一目了然,错误也会减到最小。小组评估的结果将移交给工会复核。由最高层级的工资评估委员会给出最后意见。事实上,这一程序能有效消除工人的疑虑,并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人的主体性。[74]
福利和纪律 政府承认,工人,特别是普通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偏低,达不到政府之前提出的目标,即保证两个人的基本生活。1948年春天,物价持续上涨。政府不得不制订粮食配给计划,向工厂提供粮食,工人可以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分配给厂里的粮食。以上面提到的机器制造工厂为例,体力工人每月可购买16公斤限价粮,非体力工人为12公斤。除了这一基本配额之外,每个工人还能为没有工作的亲属购买9公斤限价粮,主要是超过50岁的父母和不满16岁的孩子。
但显然,工人并不情愿实得工资被大幅削减。以一家大豆加工厂为例,工会干部不得不通过小组讨论给工人施加压力,警告他们,一旦工厂倒闭,他们将立刻失业。最终,工人不仅同意降低工资——减少的部分由政府提供便宜的食物和燃料补偿,放弃年终奖,还答应改善工作习惯。为了确保这一协议的实行,工人们自己组建了生产监督委员会。此外,工人还成立了许多小组,开展劳动竞赛和保持劳动纪律。到1948年夏天,和上一年秋天相比,该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下降,产量却增长了30%。因此,企业主进行了必要的维修,新增了机器设备,并且多招了50名工人。在这家工厂,只是当所有这些变化都完成之后,才引入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75]
同样的办法被用来解决吉林8家小型私营钢铁企业出现的问题。这些小企业主要制造锄头、镰刀、斧头等农具。在这个例子中,这些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首先向劳资双方解释了政府的商业和劳工政策,然后分别与双方进行谈判,进行调解。工人最终同意,过高的工资要求是不合理的。管理方代表则表示,工人应得到略高于公有企业的薪酬,因为公有企业的工人能享受包括工厂宿舍在内的许多额外福利。因此,最终的协议结果是,工人的工资应高于公有钢铁企业工人的水平,但高出的部分不得超过公有钢铁企业工资的10%。每月的额定工作时间被定为25天,而不是通常的26天。协议的其他内容包括:工人的工资应以发薪日当天的粮食价格计算;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制度;在生产淡季解雇工人以及旺季增加工资的协定。[76]
哈尔滨一家有轨电车制造企业则面临着另外的问题。在这家工厂里,有经验和没有经验的工人几乎拿相同的工资。一些学徒的收入甚至超过了熟练技工。在5月的工人代表大会之后,该厂立刻组织工人进行小组讨论,评估工厂的情况,研究改革是否可行。工人们直接表示,他们反对改革。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评估和研究,大多数工人终于同意,体力工人和熟练技术人员拿同样多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学徒和熟练技工的收入也应该有所区别。在确定工资级别时,主要的依据应是工作技能和生产效率,而不是政治观点。[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