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3/13页)
而文吏只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文官,离开了职位与职事,他们就无所归依。后世低级吏胥、吏典称“吏”,“官”、“吏”判然有别。而战国、秦、汉则略有不同,“吏”可为一切有行政职事者之通称。(2)“吏”与“事”古本一字,古音同在之部。《说文解字》:“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是治人理事者即为“吏”。大略说来,凡特以“文法”见长而于政府中供职者,则可谓之“文吏”。所谓“文法”指条品簿书法规律令之类。《论衡·程材》:“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汉书·薛宣传》:“吏道以法令为师”。“文法”中包含着基本的行政技术——“吏道”。
在先秦,儒家与法家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这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来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与强权,把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官僚专制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目标,其所理想的行政人员,正是那种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文吏。《论衡·程材》:“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不同的政治取向,决定了对不同类型的官员的需求。
秦王朝是典型的法家指导下的“霸道”政治,以文吏为行政骨干,所谓“秦尊法吏”、“狱吏得贵幸”,选官“唯辟田与胜敌而已”,文官多因文法而得选,因劳绩而升迁,其中的学士不过是陪衬而已。那么,具有鲜明“进贤”、“贡士”色彩的贤良、孝廉察举制度,就不大可能兴起于此时。因为王朝所尊贵的,是“优事理乱”的文吏,而不是“轨德立化”的儒生。汉代统治者则已从“秦任刀笔小吏,陵迟至于二世而天下土崩”的前车之鉴中,认识到单纯的文吏政治不可尽赖,遂转崇经术,学人特别是儒生源源不断地进入汉廷。这一转变,便是促成荐举选官之法发生质变的决定因素。
贤良、孝廉之所以殊异于此前的官吏举荐之法的,一是设科名目上的“进贤”意图,二是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这两方面,充分地适应于上述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则。
《周礼·天官·大宰》叙“八统”,除“达吏”、“保庸”之外,还有“进贤”与“使能”——“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玄注:“贤,有德行者;能,多才艺者。”关于“使能”,下一章将有专论;而以“贤”即以“善行”取士,正是战国、秦、汉儒家的一贯理想,也是汉代察举的重大特征之一。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首”。《周礼·地官·乡大夫》疏引郑众语曰:“孝悌廉洁,人之德行,故以孝廉况贤者。”《太平御览》卷五四五引《荀氏家传》:“故汉制天下皆诵《孝经》,选吏则举孝廉,盖以孝〔为〕务也。”贤良、方正、文学三科性质相同,然欲举学士对策却冠之以“贤良”、“方正”之名,强调德行之意亦昭然可见。又《盐铁论·褒贤》:“文学饬高行,矫然若不可卷,盛节洁言,皦然若不可涅。”是汉时之“文学”,也是特别地以德行自励而见之于世的。贤良与文学,一而二,二而一也,就标准而言所取为德行操守,就身份而言所取为君子学士,而学士之所务为“轨德立化”,二者均与“德”相关。
贤良方正之设科目的,如汉文帝所称是“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就明确表达了招纳知识分子参预政治决策之目的。董仲舒请使郡国贡举“吏民之贤者”,孝廉之举由之而定。这种乡邑贡上君子贤人而天子以礼收纳的形式,自先秦就已是士人的一贯理想。《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佚文:“诸侯所以贡士于天子者,进贤劝善者也……故《月令》季春之月,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汉人正是把孝廉之举,视为这种礼聘名士贤者的“进贤”、“贡士”之制的。《三国志·吴书·孙坚传》注引《续汉书》记朱儁“察孝廉,举进士”,“进士”出《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山阳太守祝睦碑》:“以孝贡察,宾于王庭”,“宾”义出《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郑玄注:“兴犹举也”,是王朝对被举者应视之如“宾”。
这种贤良、文学、孝廉,一向为法家所非。商鞅列“孝悌”于“六虱”,韩非贬“文学”于“五蠹”。《韩非子·五蠹》:“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不战功而尊则谓之贤”,“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私学议政“诽谤法令”,最为法家所忌,商鞅变法有“燔诗书”之举,秦亦有“焚书坑儒”之事。法家认为君臣间只是利益交换关系,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其间并无礼义可言。对于这种文吏政治,单纯的“达吏”之法就足够了。《周礼·天官·大宰》孙诒让正义:“此达吏与进贤、使能异。贤、能者皆有才德,殊异于众,故因而进之使之。达吏则不必有才德,但以任事年久,积累勤劳,录而通之,盖以校计年劳,振拔困滞,卑官平进,与后世计资格相似。”我们可以把“达吏”理解为由吏道录用晋升文官的制度;而贤良对策、孝廉察举却是作为面向知识群体的“进贤”、“贡士”之法而被建立起来的。这种天子“虚己求贤”、宾兴礼聘以及使之“对策陈政”的“以德取人”之法,既体现了对“轨德立化”的认同,又体现了对“士君子”之人格、德行、道艺和政见的尊重。因此,尽管在先秦就已不乏这类“贡士”的设想,它却仍然不大可能产生或实施于有“焚书坑儒”记录的、以吏道军功迁补各级官吏的秦朝;或说即使秦朝存在着地方官员向中央举荐官员候选人的制度,那也不大可能采取汉代察举的那种形式。
因此,虽然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着地方官为中央举荐官吏的制度,也存在着“文无害”、“廉吏”等科目的萌芽形式,但我们仍不把它们的线性发展,看成是察举制成立的唯一原因。是汉廷政治方针的变化和知识群体的参政,才导致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的出现,由此,“进贤”、“贡士”成了汉代察举的典型形态,“科目”取士之法也因之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察举“科目”的形式,反过来又影响到了“达吏”一途。例如尤异一科,原是地方官员的考课;廉吏一科,本是长官向上级报请迁补优秀吏员的办法;治剧、明法等等原来也并非科目。可是后来,它们都采取了科目形式。知识群体之参政,给选官体制造成了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