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上)【自唐至明之社会】(第2/5页)
云南 277,719 (5)
江浙 4,494,783 (1)
江西 1,157,448 (3)
湖广 843,783 (4)
据上表,除江西外,其他自辽阳以下七地粮数总计,尚不及江浙一处,而江浙、江西、湖广三处合计,又恰当其他六地之一倍。亦又超出于腹里及其他六地,即全国总数之上。
就西晋时言,下游粮食多仰给于荆襄。至此则江浙远超湖广之上矣。又若以整个南方【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与北方比,则南北相差更远。
明漕运凡五变:一、河运。【兼用水陆,自淮入河,始永乐元年。】二、海陆兼运。【永乐四年。】三、支运。【九年开会通河,十三年始兴支运。】四、兑运。【宣德六年。】五、改兑。
支运规定苏、松、常、镇、杭、嘉、湖诸地粮,拨运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拨运济宁仓。以三千艘支淮安粮运到济宁,以二千艘支济宁粮运赴通州。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四次,可运三百余万石,谓之支运。自后又浸增五百万石。终明世,其定制为四百余万石。
兑运者,民间但运至淮安、瓜州,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京,给与运费及耗米。初皆支运,后渐为兑运。
改兑者,令里河官军运赴江南水次交兑,而官军长运,遂为永制。
运船在天顺以后,【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甚多。】定数万一千七百七十只,【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官军十二万人。以粮数比:【成化八年定额】
北粮 755,600石。
南粮 3,244,400石。【内兑运米,即苏州一府655,000石,超过浙江全省(60万石)之上。松江一府203,000石,超过江西全省(40万石)之半数。常州一府175,000石,超过湖广全省(25万石)之半数。苏、松、常三府合计,占南粮全数三之一。】
北粮只及南粮五之一。地荒、人荒,遂为北方二患。【《日知录》卷十七】整个的中央,几乎全仰给于南方。而自南赴北之粮食运输,亦成国家每年一次大耗费。
清代漕运额,亦定四百万石。据清初《漕运例纂》规定,各省漕运原额,约为南四北一之比。惟据《清会典》乾隆十八年奏销册计之,则为南八北一。又据《户部则例》,乾隆四十四年漕运额则为南十北一之比也。
(二)论丝织业与陶业
耕、织为农事两大宗,粟米与布帛亦为国家租、调雨大类。蚕桑事业,中国发明甚早,其先皆在北方。【春秋时北方地名用“桑”字者,散见各处。】汉代丝织物,在黄河流域,已有几个著名的中心地点。【如山东之临淄、河南之襄邑。此已超过家庭手工业之上。故曰‘兖、豫:漆、丝、絺、纻’。蜀锦亦极有名。惟江南则绝不见有蚕丝事业。】
北魏均田制,特有“桑田”,可证当时种桑养蚕、调丝织帛,为北方农民一极普遍之生业。【《颜氏家训》谓:‘河北妇人织絍组紃之事,黼黻锦縤罗绮之工,大优于江东。’贵族如此,平民谅亦尔也。】隋代以清河绢为天下第一。唐代桑土调绢絁,麻土调布。开元二十五年,令江南诸州纳布折米,可见其时江南诸州尚不为桑土。【又令河南、河北不通水利处,折租造绢。】越人的机织,由北方传授。
李肇《国史补》:‘初,越人不工机杼,薛兼训为江东节制,乃募军中未有室者厚给货币,密令北地娶织女以归。由是越俗大化,更添风样,绫纱妙城江左。’【左思《吴都赋》有‘八蚕之县’。宋文帝亦极奖蚕麻。沈瑀令民每家植蚕十五株。南方蚕事,起源甚早。惟精进美盛,则在后也。】
唐代全国各州郡贡丝织物数量,以定州为第一。【品质列第四。】
《太平广记》引《朝野佥载》:‘定州何明远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续通鉴长编》四十三:‘宋开封官绫锦院绫机四百张。’】
如亳、如滑,皆为当时丝织要地。
景龙三年,宋务光疏:“自顷命侯,莫后墝塉,专择雄奥。滑州地出缣纨,人多趋射。列县为七,分封有五。”《唐六典》:开元时,绢分八等,宋、亳第一。二、三、四、五、等皆在黄河南北,不及淮水流域。六、七、八等皆在四川境内外。大江以南仅泉、建、闽三州,位居最末。由大中六年中书、门下奏:“州府绢价,出果、阆州外,无贵于宋、亳州。”
唐十道贡赋丝布织物表【据《唐六典》,开元十道贡赋,择其有关衣织者录之。】
大体论之,重要的蚕桑之作,在北不在南。
五代河南北皆表散蚕盐敛民钱。石晋尚能岁输契丹绢三十万匹。
史称:“五代时,湖南民不事桑蚕,楚王殷用高郁策,命民输税以帛代钱,民间机杼大盛。吴徐知诰令税悉输谷、帛、紬、绢,匹直千钱,当税三千。由是江淮间旷土尽辟,桑柘满野。”知其时南方蚕事渐盛。
汴宋锦织,尤为有名。
《博物要览》载宋锦名目多至四十二种。陆游《老学庵笔记》载:“靖康初,京师织帛及妇人衣服花纹,皆四时景物,谓之‘一年景’”。又载:“定州有刻丝烟雾纱。”靖康元年,金兵入汴,索绢一千万疋,河北积岁贡赋为之扫地。浙绢悉以轻疏退回。
宋、金分峙以后,宋岁币以银、绢分项。是丝织品又渐渐地要北仰于南之证。【又按:宋、辽议和后,辽于振武军及保州置搉场,岁以羊皮毛易南绢。】
金泰和六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商旅多以丝绢易茶,所用不下百万。”又泰和八年,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绵、锦、绢有益之物,不可。”是其时中原丝织物尚有输于江南者。唯恐多系民间粗品,不敌南宋政府岁币所输于金政府者远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