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中)(第5/6页)

民不胜苦,逃亡破残,遂至兵多于民,其状更不堪言。

侯挚疏:“东平以后,累经残毁,邳、海尤甚。海之民户曾不满百,而屯军五千。邳户仅及八百,军以万计。萧何、刘晏复生,亦无所施其术。”

约计金代猛安、谋克户数,比澳人约占十之一。口数【连奴婢在内。】约占七之一。

据世宗大定二十三年七月统计,猛安二百零二,谋克一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而大定二十七年统计天下户,凡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凡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零八十六。是猛安、谋克户数约占全数十之一、口数约占七之一也。

长期间散布在中国北方,据甚大之田,纳极轻之租。

猛安、谋克纳税与平民不同,特称“牛头税”,或“牛具税”。其制,每耒牛一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是最低限度五口之家略可得百亩,而纳税则四百余亩仅纳一石。世宗问魏子平:“古者税什一而民足,今百一而民不足,何也?”此盖指猛安、谋克户言之,实尚不到百一之税。

国家负担尽压在汉族农民身上。

汉户号为什一而税,然裒(póu)敛刻急,民不堪其苦。【见范拱传。】以亩取五升、【秋税。】三合【夏税。】计,亦一倍唐租有奇。【据前引高汝砺言,则百亩租合六石五斗,视唐在两倍以上。】至官田租大概亩征五斗。【據续文献通考。】则百亩须五十石,与西晋五胡相仿矣。

实对中国北方农事,有甚大之损害无疑。【明诸葛昇垦田十议谓:“江北荒田,民荒者十之三,军荒者十之七。”明代北方土地虽然旷莽,然弃置不耕者独以凤阳为甚,以凤阳多属军屯也。两淮本两江、两浙并称,然明代见称偏瘠,军屯之害如此,可推金世猛安、谋克之贻祸。】

金之王室贵族,亦常因牧事禁民耕种。

世宗大定十年四月,禁侵耕围场地。十一月,谓侍臣曰:“往岁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无牧地。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

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断。二十年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第六、则见之于军队之残杀。

宋宁宗嘉定六年,金贞祐元年,蒙古分兵拔金河北、河东诸州郡,凡破九十余郡。两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戮几尽。金帛、子女、牛马羊畜,皆席卷而去。屋庐焚毁,城郭丘墟。惟大名、真定、青、郓、邳、海、沃、顺、通州坚守未能破。嘉定八年,金贞祐三年,蒙古兵入燕,吏民死者甚众,室屋为乱兵所焚,火月余不灭。

河北既残,金宣宗遂迁汴。关中兵火之余,八州十二县,户不满万。【见元史商挺传。】其后蒙古兵攻汴,十六昼夜,内外死者以百万计。又遇大疫,五十日内,诸门出柩九十余万。贫不能葬者,不在是数。蒙古兵入汴城,欲屠之,耶律楚材谏而止,时避兵居汴者尚百四十万户。蒙古之之破厦,其民至穿凿土石以避锋镝,免者百无一、二。

据当时户口数字计之,殆于十不存一。

金泰和七年极盛时,户七百六十八万有奇,口四千五百八十一万有奇。而元之得金,户八十七万有奇,口四百七十五万有奇,是十不存一也。金章宗明昌元年,金、宋口数约五与三之比。【金四千五百万有奇,宋二千七百万有奇。】而蒙古得宋,较之得于金者,户数超过十倍,口数超过四倍。【户九百三十七万有奇,口一千九百七十二万有奇。】其后乃有南十北一之差。盖由北人多避逃来南,而蒙古亦稍染汉化,其对宋之残杀,不如对金之甚也。大抵北方状态,先坏于安史之以后,大毁于宋之南渡,及蒙古之灭金而摧残益甚也。

第七、见之于元代政制之黑暗。

元代亦有军屯、民屯之制。屯田遍及全国,以今河北、河商两省为多。于屯田外又有寺田,地多上善,犹过屯田。而僧徒又往往侵夺民田,包庇逃税。又多官田,至元七年,立司农司,颁农桑之制十四条。官田之制,亦祇以扰民而已。

英宗至治三年,张珪上疏曰:“天下官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戌卒。自至元三十一年后,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官司交忿,农民窘窜。”则扰害之情,不下于金之猛安、谋克也。

第八、见之于阮末北方之残破。

元末群雄起义,大率多在南方,而残破则以北方为甚。【韩林儿僭号十二年,横居中原,蔽遮江、淮。北方饱受并获蹂躏,而明祖转得从容缔造南方之新业。】其时两淮之北,大河之南,所在萧条。燕、赵、齐、鲁之境,大河内外,长淮南北,悉为丘墟。 直至明初,尚谓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靖难兵起,淮以北又鞠为茂草。【食货志。】

中国北方社会,自安史乱后,直至明兴,五、六百年内,大体上在水深火热下过日子。

明代三百年统一,北方稍得回苏。然亦承袭元制,盛行赐田,皇室乃至勋戚之庄园,为害于北方农业进展者犹甚大。

明“皇庄”始宪宗时,【没入太监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始。】及孝宗弘治二年,谓:“畿内皇庄有五,共地万二千八百狳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二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如是则北直一省,共计庄田已占四万五、六千顷,以一户百亩计之,当有四万五、六千户为庄户也。即據万里六年户口计数,北直一省,不过四十二万余户,则当时庄园户至少当占全数十分之一以上。】其后又递有增置。【武宗即位,逾日即建皇庄七,其后增至三百余处。嘉靖初,林俊疏:“窃查皇庄及皇亲功臣各庄田,所占各府、州、县地,自正德十一年以前,已有三百八十余处,每处土地,动计数千百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