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如何看待贾玲就恶搞花木兰事件的道歉?(第2/3页)
于是,好莱坞和保守州的代表终于都同意坐下来,好好提一个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被采纳的是好莱坞提出的方案——首先,不能剥夺电影人的创作自由,在这样的前提下,电影人将进行自律,对拍出来的电影进行分级。同样一个接吻的镜头,13岁以下的孩子不能看,但小镇上生了五个孩子的妇女为什么不能看别人接吻?于是,电影分级制度诞生了,把拍好的电影按照内容划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别的电影被规定好允许买票的观众群。这个提议得到了美国人民的同意,保守州也接受了。从此以后,好莱坞拍出的电影,都严格执行分级制,电影人已经自律,接下来就是观众自律了,按照分级的规定,如果这部电影不适合让17岁以下的人看,17岁以下的人就别买票进来看就可以了。
美国的电影院真的规规矩矩地执行分级制,虽然分级制不是政府的法律,但电影院自己也怕被人起诉,所以各个环节的人都非常自律。法治国家就是有这个优势,你总有一个被诉的主体:如果这部电影没有分级,你可以起诉好莱坞;如果好莱坞分了级,电影院让不符合观看要求的观众进去看了,那你可以起诉电影院;如果各个保守的州和镇再对电影进行剪切,好莱坞的电影人也当仁不让地要起诉他们。所以,法治国家让人们都变得更加自律,最后逐渐形成了人人都习惯性遵守的行业规范,这是非常重要的。不论是美国的法院,还是美国的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捍卫创作自由的,如果你说一个人在作品中说错了话,侮辱了谁,你是肯定打不赢这场官司的,甚至你觉得对方抄袭,也不一定能赢,除非对方抄到了特别令人发指的地步。
关于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美国最著名的案例就是“3K党歧视黑人事件”。大家应该知道,3K党不光对黑人搞种族歧视,他们甚至还真的去杀过黑人,可以说,黑人和3K党人是有着深仇大恨的。有一次,3K党拍了一段宣扬种族歧视的录像,要求在电视台播放,遭到了电视台的拒绝,3K党就起诉了电视台。这起官司闹得非常大,一直起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帮助3K党打官司的美国民权联盟,居然就是由黑人组织的,帮助3K党打官司的律师就是一个黑人,黑人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道,我们黑人的权利当然是要捍卫的,但全部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也是必须要捍卫的。如果3K党人杀了黑人,黑人肯定跟他们拼到底,法院也肯定不能宽恕犯罪,但现在3K党没有杀黑人,他们只是想在电视上宣扬一下自己的思想和主义,表达一下自己的种族歧视言论,电视台不能妨碍3K党人的言论自由。
最后法院判决电视台必须播出3K党人的录像,电视台坚持不播,因为电视台是私人财产,如果播放了这种带有严重种族歧视的言论,万一遭到黑人的报复怎么办?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判词写得非常好,他的第一个判词是“只有允许说错话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假设说有一个人,我们都知道他是个浑蛋,他说的话肯定是偏激的,是不对的,难道因此就要剥夺他说话的权利吗?只允许人们说正确的话,这叫言论自由吗?如果一定要人们只说对的话,不说错的话,那么,对和错的标准究竟又该由谁来判定呢?所以,即便是错误的话,我们也应该允许别人自由地去表达。第二个判词是“美国是个肥皂箱国家”,这个判词的意思是,美国人特别喜欢演讲,只要在地上丢一个肥皂箱,有人站上去开始演讲,大家肯定都会驻足下来去听。身为商人,你做其他的生意无所谓,但只要你开办媒体,你就等于站到了肥皂箱上,你公司的股票是你的私人财产,这没问题,但媒体是属于公众的,是要为所有公众服务的,你必须服从公众的要求,满足公众对言论自由的需求,为公众发声。
总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容质疑,因为它承担着对公众普法的责任,所以它必须做出这样的判决,最后电视台被迫播出了3K党人的种族歧视言论。播完之后,并没有黑人来炸电视台,也没有黑人持枪来暗杀电视台的老板,因为对于这种极度偏激的言论,公众根本就不相信,也根本懒得去听3K党人的胡言乱语。谁不知道3K党是怎么回事?难道3K党在电视上随便唆使了几句,就真的有人会去大街上杀黑人?所以这次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普法意义的。通过这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非常确切地向民众传达了言论自由的概念,什么叫言论自由。允许人们说错话才叫言论自由。
谈完了“言论自由”,我再谈一谈什么叫“创作自由”,以及版权的问题。全世界最著名的现代艺术博物馆,美国的MOMA当代艺术馆里,有一件非常著名的展品,展品是一个自行车的轮子,立在一个自行车的前叉子上,这就是MOMA的镇馆之宝,大师杜尚的自行车轮子。这个车轮子,一直是被当作国宝一样,在全世界巡展,我在意大利的博物馆看过这个车轮子,在罗马的博物馆也看过这个车轮子。其实这个自行车的轮子,并不是杜尚做出来的,而是人家自行车工厂做的,杜尚只是把自行车给拆了,然后把前叉子和一个车轮子放倒,它就变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艺术品,居然还独自成了一个门派,叫作“不干涉”派。这个“不干涉”太有意思了,您哪怕把圆的车轮子拧成三角形,也算是一种创作吧,但“不干涉”派的理念就是,对车轮子不做任何改动。
所以当代艺术这种东西,它的解读其实比艺术本身更有价值。杜尚的理念就是,我就把这个车轮子摆在那里,我不去干涉它,让其他人去解读它的意义,你随便怎么解读都可以,我也不干涉。但如果你去起诉杜尚,说这辆自行车不是你杜尚设计的,不是你杜尚生产的,从图纸到版权都不是你杜尚的,你怎么就能说这个车轮子是你的作品呢?而且还当成国宝一样?你肯定诉不赢,因为法院会告诉你,虽然这辆自行车的专利权是属于自行车工厂的,但在专利上的自行车,是有两个轮子的,还得有车把和车座,但现在它只有一个轮子,所以它不是专利上的那件产品,而是专属于杜尚大师的艺术作品。这就叫作对艺术创作的保护。
杜尚的这个车轮子还不是最神奇的例子,近期刚出了一个案例,比这个自行车轮子更神奇。在德国,有一位女士把自己的照片发到了社交网站上,过了几天,她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一个作品中,这个作品的创作者,在社交网站上选取了各种各样的人的自拍,有各种表情,拼合成了一个作品,而且这个作品还卖了好几十万美元,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可能不止几十万美元。总之,这位女士就不同意了,告到了法院,说这张自拍上是我的脸,我有肖像权,怎么能不经过我的许可就把我的脸放到你的艺术作品里呢?而且你还拿这个作品卖了那么多的钱?结果她也没告赢。不仅欧洲的法官是这样,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如此,坚决捍卫艺术创作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