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石男:古代中国的个人尊严和自由(第2/2页)
简言之,在礼法与宗法的双重约束下,个人尊严如同绞肉机中的肉块,如果没被搅碎,那只是幸运而非必然。
无产权则无人权
在古代中国,私有产权难以确立及保护,人权至为重要的一角因此塌陷。
上古三代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没有私有产权概念。战国以后土地渐渐私有,民土出现,但缺乏产权保障,常被侵占。譬如汉代王莽的王田制度,元代的夺田,宋代公田,明代皇庄,清初圈地,都充斥着对民土的侵犯。此外,政府长期向民间富户强征钱财,始于汉武,继承者代不乏人,尤其清代的“报效”、“捐输”,非常惊人。
与不尊重私有产权配套的,则是抑商观念及政策。据傅筑夫研究,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三项制度:禁榷、土贡、官工业。禁榷把最有发展可能的行业从私人手中夺过,改为官营,商品经济自由发展道路由是堵塞。土贡则越过商业程序,把本为商品的物资,直接向民间索取,实质是把商品经济中很大的一部分直接取消。官工业制度与土贡相辅而行,将不愿从市场购买,土贡又不能满足的部分商品,改为官家通过盘剥民间劳动力的方式自行制造,从而又取消了商品经济中很大一部分活动。此外,杨联升等人还指出:强征强借、贱买(如唐德宗的宫市,宋元明的“和买”、清代的“采买”或“采办”等)、课重税捐等手段,其本质都是政府用行政手段与民争利,而无视私有产权。
不但私有产权不得尊重,与私有产权关联最大的群体——商人的尊严还特别没有保障。尽管早在西汉,司马迁就在《货殖列传》中表达了对商人的尊重及对经济独立以保障权利的向往,但直到明清以前,商人仍是四民之末,各种歧视性法令也层出不穷。如汉代规定商贾不得衣丝、乘马、为官,唐代禁止商人与工匠骑马,还得率先服兵役,且其子弟不得应试与出仕。直到明代,还有“商贾止用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等规定,不过未被严格遵行。
人的自由及尊严的一个极重要前提就是经济独立,而经济独立的最重要前提则是产权保护。但这一切,在古代中国却被忽视了数千年。
公私领域无界分
在古代中国,只有臣民、草民、子民的概念,而乏“公民”的概念。草民是命贱如草,臣民是匍匐在地,子民则直接当孙子,就是没有独立而且直立的公民。
缺乏公民概念,除了导致缺乏相应的公民权利外,也导致公私领域无分野。然而,个人尊严很大程度上恰建立于此种分野之上——私人领域中是个人最核心的自由与权利,不能被公权倾轧变形;公共领域则是公权与私人之间的缓冲带,私人借公共领域以聚合,进而与公权分庭抗礼。
在古代中国,私人领域始终为所谓“公”倾轧,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缺乏相对独立性,尤其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性。统治者借助“公”垄断政治资源及道德资源,形成所谓“代表型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语)。儒家之外,诸子学说也未给私人领域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法家以国家公利来淹没私人领域,把个人当作帝国机器运转的螺丝钉;墨家的兼爱更像宗教关怀而缺乏制度设计;道家的超越缺乏公共价值的追求,其小国寡民的理念也与构建公共领域的理念格格不入。
于是,涉及公私范畴的中国传统就形成了三种内在悖论:首先,统治者在价值观上高倡“公”,然此“公”只是帝王私人拥有的“公”,民众与之并无休戚与共的关系,更无参与或监督之权力;其次,由于“公”对私人领域的侵略性,民众对“公”常充满恐惧与不信任,积极的揭竿而起,消极的终老泉下;最后,“公”与“私”貌似截然对立实则频繁转换。私人一旦手握“公”权,第一件事往往就是牟取私利。
古代中国的公私状况,大约可以用“大公无私”概括。但这“大公”未必公,往往只是维稳的一种政治话语;“无私”也未必纯粹,往往只是私人对个体权利的放弃。
结语
自秦汉至近代的数千年内,类似西方16世纪以降的思想、政治、经济和社会四大革命,在中国一个都没出现。民众常为国家共同体的强大阴影笼罩,也为儒家思想及其渗透的礼法、宗法制度的约束,没有个人的自立、政治权利的平等、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很难保有个人尊严。古代中国人的尊严缺乏,主要还是权利的缺乏,如西哲云“一切贫困都是权利的贫困”。要让中国人有尊严地活着,也许还需要不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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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笔名四一,四川乐山人,曾任职媒体,现于高校任教,系知名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