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伦理说理和价值观(第3/3页)

权利是中国公共伦理中比较薄弱的一个概念,可在美国学生那里则已经相当明确。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强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任何一个公民在申诉他自己的权利时,都在要求其他公民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以他人的某种责任为条件,由于这种责任并不总是合理,所以责任者权利不仅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而且也应当包括可以不做什么。例如,君王自称有要求臣民奉献忠诚的权利,这是以普通人必须绝对服从权威人物的责任为条件的,如果普通人没有某种权利(平等、尊严)的保障,他们便永远无法拒绝这种所谓的责任。普通人必须以他们的权利来解释和表述他们拒绝效忠这一行为的合理性。

在现代社会中,除了基本的普遍权利之外,还有各种各样具体的个人权利,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工作权利、教育权利等等。这种权利是人们常用的伦理概念,但有了相同的“权利”概念,并不等于就能落实为同样的伦理原则。

有两种落实权利伦理概念的方式,形成两种不同的伦理原则。第一种是将具体的个人权利等同为道德行为标准,凡是个人权利范围之内的,都是道义上可以接受的。这是一种伦理最低限度论。它允许“可以不管的事,我都不管”,对旁观者,它要求“不关你的事,不要你管”。一切从普遍道德规范对个别行为者的批评都因此被视为干涉他的权利、私事或者内政,都被视为不道德的举动。

第二种运用权利概念的方式则形成另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原则。它从所有人的一些基本而普遍的权利和人权出发,在讨论公共问题时,它强调,真正具有社会价值(或国际社会价值)的权利应当建立在普遍性伦理原则之上,应当促进和增强与这些权利本身相一致的体制(民主)和社会结构(公民社会)。它兼顾不同个体权利和利益,它是一种集体性的,而不是极端个体性的伦理原则。

个人和个人、社会和社会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往往并不是因为各自持有不同的伦理概念,而是因为相同的伦理概念可能演化为不同的伦理原则。正因为如此,就相同的伦理概念所形成的不同伦理原则进行讨论,坦诚公开、逻辑说理、理性批判就变得格外重要,也必须成为学校教育的一个内容。这样的讨论不仅关系到写作的技巧,而且还关系到对公共社会伦理的认识。

学校的伦理写作课不仅要告知学生如何确定伦理概念和伦理原则,而且还要告诉他们,什么样的伦理问题是适合公共说理的,怎样的论题才有公共说理和辩论价值。论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道德禁止(forbidden)的,反面则是道德必须(obligatory)的;第二类是道德允许(permissible)的。在美国社会中,公众实际进行的公共争议问题基本上都是属于第二类的,如堕胎、同性恋婚姻、公民拥有枪支等等。同样,只有第二类才是适合学生说理思考和辩论训练的论题,因为第一类论题往往代表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共识,虽然不是不可质疑的,但往往不是青少年能在简单的说理辩论中说清的。因此,教师绝不会用“是否可以杀人”、“专制与民主,哪个比较优越”、“新闻自由会不利于社会进步”这一类题目去为难和困扰学生。伦理说理最重要的是真诚,只有你确实相信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你才能保持一个一贯的伦理立场。见风使舵,虚与委蛇,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些不仅不是伦理说理的正道,而且也是无法取信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