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满清官僚

同卖淫一样,腐败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罪恶。自从有了权力,腐败就有了,传说中的尧舜禹时期就有了腐败。《夏书》中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墨”,就是指腐败。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杜绝腐败,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可以杜绝腐败,只不过方式不同,程度不同而已。

同样是跟卖淫一样,只有当事人不指责它,其他所有人都会指责这样一种行径。

吏治腐败问题是历代封建王朝的痼疾,不仅令黎民百姓扼腕,也是最高统治者最为头痛的问题。

清朝腐败为什么存在,这不是一个需要分析的问题,跟所有社会腐败的原因一样。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清朝的腐败、尤其是清末的腐败,是推动中国“天朝上国”走向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了中国百年屈辱史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更是中国走向战争与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清朝的高薪养廉

中国各朝各代虽难免有贪官,但像明清两代全国普遍性的贪污却很少见,追根究底,不合理的低薪制是官员不得不贪污的主因。

朱元璋,苦孩子出身,认为官吏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可以过清苦的生活,所以导致明朝官员的工资可以用“少得可怜”来形容。明代官秩分为九品十八级,俸禄也据此分为十八等。正一品每年禄米1000石,俸钞300贯,从九品禄米60石,俸钞30贯。后来只给少部分米,其余的折合成钱,因折算得不合理,官员的实际收入变得很有限。宣宗初年,有一位叫孔友谅的知县上书说:“大小官自折钞外,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仰事俯育,与道路往来,费安所取资?”61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清官海瑞是不腐败的,完全靠工资生活。其本人穿布袍,吃粗粮,让老仆人在自家后园里种菜,自己下班后也常和家人一起劳动,酒肉之类的食物,平时难得吃上一次。据传,有一次为了给母亲过生日,海瑞买了二斤肉,结果这消息不仅传遍当时任职的淳安县城,甚至整个官场都知道了。1570年在他五十岁时被排挤,辞职回到海南老家,只能住在早已破旧不堪的旧宅,靠祖上留下来的几亩薄田度日。他甚至常常靠给别人写一些东西,收取稿费来贴补家用。海瑞的母亲去世后,还是靠别人的资助才买了一块坟地将母亲安葬。而海瑞之死也较为凄惨,“卒时,佥都御史王用汲入视,葛帏敝籝,有寒士所不堪者。因泣下,醵金为敛。”62也是靠同僚凑钱办的丧事。

如果明朝官员拿清朝的工资,生活肯定优越多了,因为清朝官员工资比明朝多了不少,那么清朝官员的工资是多少呢?

清初顺治年间把官员工资分为十等:

一品岁俸银180两,禄米180斛;

二品岁俸银155两,禄米155斛;

三品岁俸银130两,禄米130斛;

四品岁俸银105两,禄米105斛;

五品岁俸银80两,禄米80斛;

六品岁俸银60两,禄米60斛;

七品岁俸银45两,禄米45斛;

八品岁俸银40两,禄米40斛;

正九品岁俸银33两1.14钱,禄米33斛1.14斗;

从九品岁俸银31两5钱,禄米31斛半。

这是京官也就是中央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京外文官俸银与京官相同,但没有禄米,而武官的俸银减半。

那么这个工资标准能给官员一个什么样的生活呢,有一姓赵的御史上奏说:七品知县每年只有45两俸银,“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63。

御史是做什么的?专门提建议批评官员与政府的,他们的话应该能够反映社会事实,说明一个只拿工资的官员生活还是很困难的。是否如此,找个清官看看就可以了。

康熙年间,被称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在当直隶巡抚时,“屑糠杂米为粥,与同仆共吃”,在当两江总督时“自奉简陋,日惟以粗粝蔬食自给”,被称作“于青菜”。做过巡抚、总督、兵部尚书、大学士等职的于成龙,在其死后,居室中只看到“惟笥中绨袍一袭,床头盐豉数器而已。”清官至此,难怪“民罢市聚哭,家绘像祀之。”64

虽然我们不能说“千里当官只为财”,但是让所有的官员天天饿着肚子治国平天下,也只能是一种奢望。那么他们怎么改善自己的生活呢?

既然当官了,既不能经商,又不能务农,只有腐败了65。

为改变这种状况,雍正皇帝实行了一项新的措施——“火耗归公”,也叫“耗羡归公”,即不动用国家财政,把地方州县私自征收的“火耗”银提解到省里,进行规范化管理,再从中取出一部分回拨给地方官,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办公补助费,这就是著名的“养廉银”。

所谓“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但是从农民那里收上来的肯定是小块的碎银,上交国库需要将这些小块的碎银重铸为银锭,重铸的过程中,肯定有损耗,这就会使国家所收税收不足。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地方政府在征税时就会以“火耗”的名义加征税收。但是在现实中一般征收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而这多余的部分就归了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这是增加群众负担的违规行为,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

这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由此我们知道,养廉银的数目大大超过各级官员的俸银,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十倍到一百倍。

地方官员有养廉银,那么京官呢?京官没有,但是实行“双俸”,也就是发双倍工资。《清会典事例·户部·俸饷》记载,“将在京大小文官俸银,加一倍赏给,令其用度从容,益得专心於官守。”

按理说,通过皇帝给官员的大幅度加薪,应该可以抵制腐败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大家要知道,工资低与不低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什么?一是相对自己的过去,二是相对于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