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妇女:地位上升最快群体

马克思主义的共产革命以求平等、求解放为宗旨,具有强烈的弱势代言人色彩,而妇女无论中外,在社会生活中都长期居于弱势,是革命的天然拯救对象。恩格斯引述傅立叶时曾说道:“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80]妇女于社会革命中的这种独特地位,在苏维埃革命中也有清晰体现,苏维埃时期所有的社会变化中,妇女地位的改变可以说最为引人注目。

赣南、闽西是客家人聚居地,客家人有天足传统,在一些较为偏僻地区,客家妇女天足比例很高。由于不受小脚限制,加之客家文化相对于中国主流文化的边缘地位,客家妇女历来在家庭劳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在离城较远的偏远地区妇女参加劳动比例更高。靠近赣南的井冈山一带客家人比例较高地区,妇女参加劳动者占相当比重,资料记载,湘赣苏区的劳动妇女,“除(北路攸县萍乡)一部分是小足外,其余各县的劳动妇女都能参加农村生产做事耕田”。[181]莲花“妇女向系天足,其操作与男子等(缠足者极少)”。[182]

赣南、闽西客家妇女参加劳动者甚众。时人报告:“闽西各县除龙岩外,妇女向来天足,能自食其力(如斫柴田事多妇女担任),农人工人对于家庭负担自属轻微,且多妇女能苦力生产维持一家而男子毫不负责者。”[183]关于赣南妇女天足的报告更多,“在赣县女人是生产的主力,这并不是怎样夸大的话。乡间种田的是女人,码头上以及长途挑运的人也是女人”;[184]南康“妇女尽属天足,劳动工作,不逊男子,且均能自食其力,绝少为人奴仆者”。[185]客家妇女以参加辅助劳动为多,但也有部分妇女进行田间耕作,革命前上才溪妇女中“约三十个人能用牛”。[186]

妇女勤于劳作,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男人的负担,妇女可以不依赖男人,甚至养活男人:“赣南妇女都是和男人一样的大脚,耕田做工都是和男人一样的负担,一般的以为一个女子能自己做事养活男子是光荣。”[187]由于妇女的辛劳操作,在赣南的上犹县甚至出现阴盛阳衰的状况:

十二万多人口的上犹,女性是占了七成多。所以各项工作都有女性做。尤其是劳动方面,妇女是其主力……但是上犹的男子是太闲了,太懦弱了。像这一个月里的天气,实在是并不很冷的,可是穿着长衫,在长衫下提个火笼到街上走的男子,是常看见的事。[188]

当然,上述材料提供的妇女参加劳动较多状况应该是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尽管客家妇女有天足传统,但流风所及,赣南闽西妇女缠足风气仍然存在。中共方面文件显示:“赣东(如宁都、石城、广昌)等县……女子在十六岁以上的,大部分还是小脚,劳动力弱。”[189]胜利县的“古龙岗、江口、赖村、半迳等处的小足妇女也实在多……大概还有十分之八小足婆”。[190]一般而言,客家人口比例愈高,地区愈偏僻,则天足比例愈高,而在城镇及通衢大道上,因为受流行习俗压力较大,缠足比例相对较高。[191]

中央苏区妇女特殊的天足状况,一方面使妇女与外界的联系更为密切,在家中承担更多责任,由此带来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但同时也使这里的妇女须承受更多的生活压力:“赣西南的妇女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农村中的劳动妇女。她的生活、工作,一切都比男人特别利害,尤其是青年妇女更受痛苦。因为在那边古来的习惯,一般女子除从男人出去耕田外,她回家要做饭,及家里其它一切事情。”[192]而且,从总体上看,在当时的社会和文化氛围中,妇女的地位仍然低于男子,“男子压迫妇女,轻女重男的现象……丈夫打骂老婆,家婆打骂媳妇,还是认为天经地义”。[193]女性的社会角色使她们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困苦生活的最大牺牲者:“她的生活更比男人要苦得多,比如男人做事回来或者要买点好菜吃的时候(那边大部分男人要吃酒),女子是没有吃的,并且女子吃饭除五十岁以上的老婆婆外,青年女子及成年女子,统统没有资格上台吃饭的,其余穿衣方面,什么一切都比较男人要苦点。”[194]中国传统社会习见的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1920年代后,中国社会掀起男女平权运动,南京国民政府理论上也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外界的影响和政府的权威在这里若有若无,妇女地位看不到变动的迹象。中共进入后,秉持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理念,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推动,大力提高妇女权益。苏区政府颁布法令,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童养媳制度,禁止翁姑丈夫虐待妻媳,禁止幼女缠足、穿环,30岁以下妇女应剪发、放足;严禁贩卖女子,违者枪决;取消蓄婢制度,一切婢女即行解放并由主人给以工资维持生活;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即行解放,恢复一切自由。同时,苏维埃采取男女平等的社会经济政策,所有城乡女工都得到与男工同样的一份劳动工资。农村中妇女、小孩都得到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一份土地和山林。对分到的土地,“她们均有权自由处置,不受任何人的约束”。[195]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发布训令,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承担调查、统计和研究苏区妇女生活状况,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建议和办法,考察有关妇女政策、法令执行情况等任务。一系列的法规规定了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为妇女争得与男子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奠定了政策和物质基础。

在传统中国,妇女很少有受教育的机会,赣南、闽西妇女更是如此。教育水平的低下使妇女无法在知识、视野与社会活动能力上与男子齐头并进。苏维埃为妇女提供了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苏维埃中央政府专门要求各级政府文化部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有计划地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规定7至18岁的女子应接受小学教育,19至30岁的入夜校学习,失业女工到妇女工读社受教育,其他妇女也要参加识字运动。通过政府的大力提倡、引导,女子接受教育比率有了大幅提高,兴国县列宁小学的学生中,女生占45%;夜校成人学生中,女子占69%;识字组男女组员中,女子占60%。

婚姻自由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传统中国婚姻由家庭包办,男子可以纳妾,妇女在婚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苏区颁布的婚姻条例宣布,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在离婚问题上,实行“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196]的优待妇女的政策。新的婚姻政策造就了不一样的婚姻关系,深有所感的赣南民众在山歌中表达出他们的感触:“实实在在话你知,共产主义矛(冇——引者注)共妻,总爱两人心甘愿,唔使媒人也可以。”[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