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道德的困境(第5/8页)

敕谕的最后一段把以上五条称作“天地之公道,人伦之纲常”,乃“我军人之精神”。而且,这五条训诫之核心“精神”就是“诚”。“心不诚则嘉言善行徒为文饰,毫无效用;唯有心诚则万事可成”。五条训诫就是这样“易守易行”。敕谕在列举一切德行和义务之后,归结于“诚”,这正是典型的日本特色。中国人把一切道德归之于出自仁爱之心。日本人则不是这样,他们先确立义务准则,最后才要求人们全心全意,为履行义务而倾注全部心灵和精力。

在佛教主要教派禅宗的教义中,诚也具有同等的意义。铃木大拙㉒论禅的专著中有一段禅宗师徒问答:

僧问:“吾视猛狮袭敌,不问其为兔为象,皆全力以赴,请问此力何物?”

师答:“至诚之力是也”(字面意义是“不欺之力”)。至诚即不欺,亦即“献出一切”。禅语谓之“全体作用”,即不留一物,毫无矫饰,绝不虚费。如此生活者可称作金毛狮,乃刚勇、至诚、至纯之象征,神之人也。

关于“诚”的特殊含义我已顺便提及。日文“マコト”(诚)与英语“sincerity”的含义并不相同,与sincerity相较,其内涵既远为广泛,又远为狭窄。西方人乍一接触,常觉得它的内涵比西方语言中的用法要少得多,因为日本人常说的某人没有诚意,其实只是指那个人与他意见不一致。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日本人说某人“诚实”,并不一定是指他真诚地根据他本人的爱憎、决断或怀疑而采取行动。美国人在表示赞许时常说“He was sincerely glad to see me”(他见到我心里真高兴)或“He was sincerely pleased”(他衷心满意),日本人则没有这种说法。他们有各种习惯性的、不赞成这种“坦诚”(sincerity)的语言。他们嘲笑地说:“看那只青蛙,口一张开就把肚子里的货色都亮出来了”,“就像是石榴,口一张开就知道它心里有什么”。“暴露感情”是一种羞耻,因为这样会“暴露”自己。与“sincerity”一词有关的这一系列含义,在美国是非常重视的,在日本则毫无地位。前文曾讲到,日本一位少年批评美国传教士“insincerity”时,他绝没有想过那位美国人对这个一文不名的穷孩子要到美国去的计划感到惊愕,是否是“真”的问题。日本政治家在近十年来经常批评美英两国没有诚意,他们也丝毫没有考虑,西方各国是否确实按照其真实感受而行动的。他们并不指责美英两国是伪善者,因为,伪善是轻微的责难。同样地,《军人敕谕》说:“诚乃诸项训诫之精神”,这句话的意思也不是说,“至德”在于一切其他德行的实践都是真心实意,言行一致,发自内心。确实,它并未教导人们必须真实,不论他自己的信念与别人如何不同。

但是,“诚”在日本有其自身的积极含义,而且,由于日本人非常重视这一概念的伦理作用,西方人必须把握住日本人使用这个词时的含义。“诚”的基本含义在《四十七士物语》中有充分的示例。在那个故事中,“诚”是附加于“义理”之上的。“真诚的义理”与“单纯的义理”有所区别,前者是“足资永恒垂范的义理”。日本人至今仍说:“是诚使它保持下去。”根据文意来看,这句话中的“它”是指日本道德中的任何戒律或“日本精神”所要求的任何态度。

战争期间,日本人隔离收容所㉓中对这个词的用法与《四十七士物语》的用法完全一致。它清楚表明,“诚”的逻辑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其含义又如何与美国的用法相反。亲日的“一世”(生在日本,移居美国者)对亲美的“二世”(生在美国的第二代日本移民)的一般批评,是说“二世”缺乏“诚”。“一世”说这话的意思是,“二世”没有那种保持“日本精神”(战时日本曾公开为“日本精神”下定义)的心理素质。“一世”这种指责的含义绝不是说他们的孩子的亲美态度是伪善的。恰恰相反,在“二世”志愿加入美国军队,发自真实热诚,支持其第二祖国时,“一世”却更加振振有词地指责“二世”“不真诚”。

日本人使用“诚”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热诚地遵循日本道德律和“日本精神”所指示的人生道路。不管在特定词句中,“诚”这个词有多少特殊含义,一般均可理解为它是对公认的“日本精神”的某个侧面的颂扬,或者是对日本道德律所示指标的颂扬。只要我们承认“诚”这个词不具有美国人那种含义,那它在所有日本文献中都是值得注意的、极其有用的词。因为它大抵准确无误地等同于日本人实际强调的各种正面德行。“诚”这个词经常用来赞扬不追逐私利的人。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伦理非常厌恶谋利。利润(如果不是等级制的自然结果)就被断定是剥削的结果。从中渔利的中介人会成为人们嫌恶的高利贷者。这种人常被指责为“不诚实”的人。“诚”也经常被用来颂扬不感情用事。这反映了日本人的自我修养观念。一个称得上“诚实”的日本人绝不会接近那种伤害一个无意寻衅滋事者的风险。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信条,即不仅要对行为本身负责,而且还要对行为的后果负责。最后,只有“诚实”的人才能领导别人,有效地运用手腕,而不纠缠于心理冲突。这三点含义,以及其他更多的含义十分简明地表达了日本人伦理的同质性。这些含义也反映出,在日本,只有实践规定的准则才能收到实效,并不致陷入冲突。

既然日本人的“诚”具有如此种种意义,可见尽管敕谕及大隈伯爵如此推崇,“诚”并未能简化日本人的道德体系。它既不是构成日本伦理的“基础”,也没有赋予它以“精神”。它好像适当加在任何数字上的指数,以扩大该数字的倍数。比如A的二次方(A2)可以是9的二次方,也可以是159或b或x的二次方。“诚”也是这样,它可以把日本道德律的任何一条提得更高。它似乎不是独立的道德,而是信徒对其教义的狂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