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2/7页)
在整个中华帝国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吏”和“士”之间在如何正确培养国家公职人员这一问题上一直有争斗。“吏”在行政管理上是行家,他们通过实践经验学会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在行政管理上他们起着和幕府成员相同的作用,这两个集团偶尔也同时并存。但是这两个集团参与公事的情形是不一样的:“吏”供职于京城,在幕府制度阙如的时期,他们也供职于地方,尽管他们不由地方大员个人聘用。在明代,“吏”在官场的级别和社会地位均有下降,因而在“吏”和“官”之间出现了一个真空,这一真空由幕府制度填补了。在幕府制度早期上升时代,有些“吏”得以能够脱出吏海,成为官僚,有的甚至位至大臣。那些成了名、当了官的“吏”在其升迁过程中也就变成了“士”,当然有些人本来就是“士”。对于“吏”这一集团而言,以实际经验作为进身之阶,与幕府成员是毫无二致的。
另一方面,“士”选择了熟谙儒家思想的道路作为他们获取官职及与之俱来的声名财富的手段。他们认为,诗书典籍包含着特定的真理,这些真理包罗万象,将其用之于现实问题,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凡不是从这些真理中推导出来的办法注定会失败。他们从事著述写作,传播和维护这些真理。[17]儒士之进入政府,其境界比“吏”更高、更富有道德性,“士”所关心的并不是官僚政治的细枝末节,而是与生活本身相关的宏观问题。
孔子说:“君子不器。”[18]然而,经世致用的倡导者们却恰恰要力图那样做,要使“士”成为政府的工具。秦代统治者曾致力于此,此后一直被儒家士子所毁谤。王莽(公元前33—公元23年)和王安石(1021—1086)也都曾试图改变儒家的思想标准,使“士”成为治理国家的行家,但都失败了。他们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们所要改变的“士”是儒家思想真正的主宰者,王莽和王安石所采取的政策与“士”所信奉的“儒学本身就是目的”这一信条是截然对立的。儒家的真理适用于人世间的各个方面,它不仅仅用于指导政府的政策;在将这些真理应用于行政管理方面,“士”扮演的是外行的角色,与19世纪英国那些外行所扮演的角色相类似。“士”参与了行政管理,而且其中许多人成就斐然,但是对他们来说,这本身并不是目的。
与“吏”和幕府成员这些行家里手相对而言,“士”在行政管理方面是外行。然而,一旦“吏”和幕府这两个集团中任何一个集团的部分成员升迁为官时,尽管他本质上是个内行,他还是要戴上外行的面具。儒家的思想观念仍重于法家的思想观念而居于优势。
在“吏”和“士”二者的冲突对立中,社会观念通常认为“士”是社会的基础,因而对它十分偏爱。然而,直到明朝末期,“吏”仍可能获致高位。中华帝国史上“吏”最有机会得到升迁的两个时期是汉代和元代。在汉代,儒家那一套作为正统的出仕途径尚未牢固确立。刘邦的亲信萧何[19](死于公元前193年)及其支持者曹参[20](死于公元前190年)、武帝时丞相公孙弘[21](死于公元前121年)、京兆尹张敝[22](死于公元前48年)以及汉成帝(公元前32—6年在位)时大臣王尊[23],均由“吏”起家。[24]随着唐代科举考试制度化以其为选拔官吏的正统方式,“吏”升迁为官的机会大受限制,直到元代他们才重新占据重要地位。据《元史》记载,泰定帝(1324—1329年在位)时,“当时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25]。这一比率不仅反映了“士”不愿意参加仅仅将他们作为“器”而不是作为“人”对待的蒙古人政府,也反映了蒙古人不让“士”担任高官重臣的政策。
明代前期“吏”和“士”在升入官场方面具有几乎平等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根据《大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举人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而一品衙门提拔擢升为官后为正七品。[26]然而,永乐七年(1409)皇帝诏令全部御史均须自“士”中简选,其理由如下:“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学识通达治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27]这一决定肇始了“吏”相对于“士”的地位逐渐降低的过程,但是“吏”仍有希望擢至高位——宣德帝时(1426—1436年在位)徐晞和余亨就分别升至兵部尚书和户部尚书——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困难。[28]
只要“吏”仍能以其地位为荣并有希望通过精通其工作而获得声名财富,他们就会依照“士”的规矩进行这场比赛,乃至力图与“士”相竞争。但是,一旦他们发现这条路布满了荆棘,他们的声誉被削弱,他们就会失去荣誉感,便会通过对他们这些熟谙文书处理和国家机器的人而言轻而易举的各种形式的贪污贿赂来聚敛财富,这又反过来导致其声望及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更大幅度的降低。
迨至明末,政府官员和军事将帅已不再将“吏”视为社会地位平等或接近平等的人而尊重他们了,也不再用他们赞画军务政务了。然而这种情形导致了合格人才的缺乏,由于具有专门知识的参谋人员已几乎为官员们所必不可少,于是幕府制度得以逐渐恢复。明末以前,洪熙帝时(1425—1426年在位),“吏”与高级官员一起被中央派往各军事将帅的营中。这些“吏”的职责是监督和整理官方文书、商讨军事问题,但是他们并不介入实际军事事务。[29]然而,约一百年后,嘉靖帝时(1522—1567年在位),浙江总督胡宗宪已邀名士(famous scholars)入幕处理官方文书和赞画军务。[30]
科举考试在明代定为八股文,是幕府制度兴起的另一原因。八股文重在文学形式,从而使士子们更加书生气、更少务实心。明朝开国之初,有抱负的士子并不担心当一名“吏”会辱没自己,因为当时人认为这是将一个人培育成官的必要步骤。[31]但是八股文却迫使读书士子们放弃对行政管理的现实问题的思考,这种情形一旦与“吏”之地位的下降相结合,便在内行和外行之间筑起了一道鸿沟。政府不能够或是不愿意为填平这道鸿沟设职用人,于是幕府制度东山再起。
明统治者的其他政策也促成了幕府制度的再度复活。为了加强对帝国的控制,明统治者提高了法律的重要性。他们颁布了律例,不仅限制了官员们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而且也增加了需予处理的文件的数量。为了保证官员们亲自处理所有案件而不是将其委之以“吏”,洪武四年(1371)法律规定了“吏”的数额,任何官员,只要任用的“吏”的数额超过了规定,就要受处罚。[32]然而,随着案件的积累,案卷“层层加高”,要官员们将他们全部看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使事情更加复杂的是,到了明末,出现了一个将地税(向以实物支付)和劳役折算成现金支付的趋势,这就自然导致了计算问题的增加,但是官和“吏”的数额并未相应增加。[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