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特殊移民问题的解决(第2/4页)

[111]“符拉索夫分子”、“费尔克斯多伊奇分子”、“德国人帮凶”和卡巴尔达人等四个特殊移民类型也基本被消灭。此时,仍滞留在移民区的特殊移民主要与其民族特征有关,如“符拉索夫分子”中未被解除特殊移民身份的人口大部分都是德意志、克里木鞑靼、车臣、印古什和卡拉恰耶夫等族人。

1955年末,当局开始解放诸被强制迁移的少数民族—特殊移民。1955年12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关于撤销对德意志族特殊移民及其家属法律地位的限制》的法令。根据该法令,德意志族特殊移民中的普通移民和遣返民均被解除了特殊移民身份,但这些人在被解除特殊移民身份之后均无权返回原迁出地区和向国家索要自己在迁移过程中被剥夺的财产。[112]

1956年,根据当局相关法令[113]被解除特殊移民身份的人口包括:1946年至1955年以“符拉索夫分子”身份被强制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军官、高校教师、卫国战争的参加者、苏联奖章和勋章获得者等家属、已被解除限制的特殊移民家属、被驱逐少数民族中的车臣族、印古什族和卡拉恰耶夫族等特殊移民。

(3)修正以前所颁布的相关法令和继续解放特殊移民(1957~1958年)。

1957年,当局对上一年所颁布的特殊移民解放法令作了一些修正,允许一部分少数民族—特殊移民返乡和恢复以前被取缔的民族自治区。关于此,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会、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审判机关、检察院和内务部机关等均颁布了相关法令。例如1957年1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了《关于组建俄罗斯联邦卡尔梅克自治州》,《关于将卡巴尔达自治共和国改建为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自治共和国》,《关于将切尔克斯自治州改建为卡拉恰耶夫—切尔克斯自治州》和《关于重建俄罗斯联邦车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国》等法令。这些新颁布的法令承认,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56年3月17日、4月28日和7月16日所颁布诸法令中的部分内容(即禁止被解除特殊移民身份的卡尔梅克、巴尔卡尔、卡拉恰耶夫、车臣、印古什等族人及其家属返回原迁居地等)已丧失原有法律效力。[114]

1958年,由于当局所颁布的相关法令[115]而被解除特殊移民身份的人口包括:“奥乌诺夫分子”,来自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等地区的特殊移民[116],“达什纳克党人”,“巴斯马奇分子”,“安捷尔斯分子”,特殊移民区内的苏维埃代表,工会和共青团机关人员,受家属赡养者,在被迁移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特殊移民子女,等等。

1958年,当局所颁布的解放法令和其他相关决议的实施结果如下:战争前后来自西乌克兰、波罗的海沿岸、摩尔达维亚右岸等地区的特殊移民人口数量剧减;战后由被驱逐的“奥乌诺夫分子”、立陶宛人、拉脱维亚人和爱沙尼亚人等构成的5个特殊移民亚类型也缩减至两个,即“匪帮和民族主义者”和“匪帮—民族主义者家属”;截止到1958年6月“达什纳克党人”仅剩42人;“巴斯马奇分子”,“安捷尔斯分子”和“达什纳克党人”等类型特殊移民已全部被解除人身限制。[117]

(4)特殊移民解放问题的基本解决(1959~1965年)。

由于一系列解放法令的颁布,苏联特殊移民人口总体数量急剧减少。截至1956年1月1日,在册特殊移民人口总量为904439人,截至1956年7月1日为611912人,1957年1月1日为211408人,1957年7月1日为178363人,1958年1月1日为147741人,1959年初只有近5万人。[118]

在对特殊移民实施大规模解放的同时,当局还对监督他们的内务部工作人员进行了大幅削减。特殊移民区行政管理人员数量呈逐年下降的态势(截至每年1月1日):1952年15778人,1953年10753人,1954年8838人,1955年5282人,1956年3778人,1957年780人,1958年只剩下705人。[119]1958年2月3日,苏联内务部特别四处在一份报告中写道:“近4年来(1954~1957年),根据党和政府颁布的相关决议特殊移民人口下降了94%,而同期对特殊移民实施监督的内务部工作人员数量也缩减了95.5%。”[120]

当局最后一次大规模解放特殊移民的活动发生在1960年初,其依据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的1960年1月7日法令。1960年1月7日解放特殊移民法令的实施使战后从波罗的海沿岸、西乌克兰、摩尔达维亚右岸等地区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各特殊移民类型仅剩:“匪帮和民族主义者”,耶和华教徒、少量“正宗东正教徒”和根据1948年6月2日法令遭到迁移的特殊移民。

1960年代上半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接连颁布了3个法令:《关于解放特殊移民区中18周岁以下因所犯罪行而被判刑的民族主义地下组织和民族主义武装匪帮前成员》(1961年4月18日),《关于对一些类型特殊移民实施解放》(1963年12月6日),《关于解放“耶和华见证会”、“正宗东正教会”、“英诺肯提乙派”(1908年出现在俄国的东正教派别)和“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成员—特殊移民及其家属》(1965年9月30日)等。至1965年,在册特殊移民人口总量不到1万人。苏联特殊移民的解除人身限制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特殊移民的遗留问题

苏联当局大规模解放特殊移民的活动是在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实施的,而赫氏本人当年也是特殊移民活动的参与者之一,以他为首的苏联政府所进行的特殊移民解放活动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彻底性,因而产生了一系列与特殊移民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当局没有对20世纪30~40年代斯大林的强制移民活动作出公正的评判,没有从政治上对特殊移民给予彻底平反。在自己所颁布的解放少数民族—特殊移民的法令中当局总是极力回避对以前所实施的大规模驱逐少数民族行为作出正面评价。政府相关法令根本没有提及为诸遭驱逐民族进行政治平反的问题,只是强调强制迁移“与战争状态有关”,而如今之所以解放这些人似乎只是由于继续将其限制在特殊移民区内“已没有太大必要了”。根据这一逻辑来推理,这些遭到驱逐的民族仍是有罪的,政府以前所作的所有强制驱逐活动都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二,当局没有对特殊移民在强制迁居期间被剥夺的财产予以应有的经济补偿。当局在所有颁布的法令中均指出,在解放这些特殊移民的同时政府不承担返还这些人在迁移时被充公的财物的义务。例如1956年4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的《关于解除伟大卫国战争期间被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克里木鞑靼、巴尔卡尔、土耳其等族—苏联公民,库尔德、赫姆等族人及其家属的限制》的法令中便规定:“鉴于对1943~1944年被从北高加索、格鲁吉亚共和国和克里木等地区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克里木鞑靼、巴尔卡尔、土耳其、库尔德和赫姆申等族人继续在法律地位方面实施限制已无必要,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1)对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迁入特殊移民区内的克里木鞑靼、巴尔卡尔和土耳其、库尔德和赫姆申等族人给予解放,并撤销苏联内务部机关对他们所实施的行政监督。2)规定:对符合本法令第一条款的特殊移民给予解放并不意味着政府将承担返还其迁移期间被充公财物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当局还要求所有被解放的特殊移民均必须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画押,声明自己将不希望政府返还自己在迁移时被充公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