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概念和定义(第2/6页)
在说理辩论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时候会变化成为对一个名词概念的争论。例如,1978年在美国发生了一件震惊世界的邪教屠杀事件,称“琼斯镇事件”。琼斯镇(Jonestown)是美国“人民圣殿”(People’s Temple)教会在南美洲圭亚那建立的农村公社。1978年11月18日,在教主吉姆·琼斯(Jim Jones)的指挥下,该地的信徒集体服氰化钾自杀,死亡909人。事前在附近机场已发生集体枪杀案,事后消息传至圭亚那首府乔治敦教会办事处,又发生女信徒与子女互相杀害事件,以示响应,死亡人数最终达918人。这一事件引起美国公众的极大反响,许多人对政府管制邪教的要求演变成对什么是“邪教”(cult)的讨论。与此同时,什么是“管制”也是一个被讨论的问题。人们发现,在邪教与非邪教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限,从不信教者的角度来看,就算是一般的宗教也都具有某些可以称为“邪”的因素。但是,从信教者的角度来看,一些无神论者的政党或组织(如纳粹、红色高棉的杀人组织、秘密帮会),那才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属于后一类的政治邪教集团犯下的大屠杀罪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人民圣殿”。因此,政府是否应该禁止邪教的辩论便集中到了“什么是邪教”、“邪教为什么‘邪’”、“哪些是具有‘邪教’性质的组织”等问题上来。
说理从定义开始
古典修辞学争议点理论(stasis theory)中有四个争议点:事实(coniectura)、定义(definitiva)、品质(generalis or qualitas)、程序(translatio),前两个都与定义有关,这是因为说理中要说服听众接受的“事实”,如果有争议,关乎的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由理解和解释所确定的“事实”。这样的“事实”其实是一个包含着定义的“看法”,它的“事实主张”(categorical claim)是事物的类属和属性的名称,或者是“名称即实质”意义上的那种实质,但并非客观实质。“事实主张”包含的定义往往是以命题陈述或其他类似形式出现的,用来修饰、说明、确定主语的性质或类属。例如,滑轮是一项体育运动,涂鸦是一种艺术,红歌像莎士比亚作品。
说明、确定事物的性质,为它做某种定性,这是说理最基本的功能。说理的其他功能,如确定因果关系、判断价值或品质、倡议行动等都会涉及如何确定讨论对象的性质,如何对基本观念有所定义的问题。清晰的概念对于任何一种理性、逻辑的说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说理都是从定义开始的,尽管未必都以定义为争议点。
以事实或以定义为争议点的说理有所区别,也有所关联。以事实为争议点的说理提出的是“事实主张”,它要说明的是某某事物“是什么”,如果那个“是什么”的“什么”本身并不清楚,本身就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对那个“什么”进行说明和定义,于是也就成为以定义为争议点的说理,它提出的是“定义主张”(definitional claim),这在下面还要谈到。
在“事实主张”中,确定一个事物的性质或本质,给它一个名称,所用的字词并不总是客观中立的,而是往往带有感情或倾向性的色彩,产生能够影响听众倾向的修辞效果,因此本身就可能引发争论。例如,1957年知识分子向党提意见,是“善意建言”还是“猖狂进攻”,不速之客的电子邮件是“商业广告”(合法的自由言论)还是“垃圾邮件”(应予禁止的“骚扰”),在有女性的饭桌上讲“荤段子”是“说笑话”还是“性骚扰”,这里面的区别很大,因此很可能成为说理的争议点。
“事实主张”给事物一个名称,是对它作一个解释性的陈述,发表一种看法,用以主张某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如“中国不存在人权问题”,“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或者主张某事物具有何种属性(“中国是民主国家”)。在“事实主张”中,名称只是一个被说成是事实的“事实”,与可以客观确认的事实是不同的。例如,“秃鹰在动物保护的名单中”,这是可以确认的(只要查考一下名单就可以了),但“秃鹰是濒临绝种的动物”,这便是一个“事实主张”,而不是事实,因为可能有人认为秃鹰还没有到濒临绝种的地步。
支持“事实主张”最常用、最有效的办法是举例,例如,说美国是一个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就会举出它种种违反人权的例子,如“发动战争造成人道主义灾难”、“在驱逐‘占领华尔街’的人群时,阻止媒体接近现场,还封锁了空中领域以防止媒体用直升机航拍。不仅如此,警方还对记者使用胡椒喷雾,逮捕了国家公共广播电台、《纽约时报》等多家媒体的约200名记者,肆意践踏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美国的人权纪录》)。
然而,不管用多少例证,“事实主张”都可能引起反驳,例如,斯大林统治下有无数家破人亡的例子,但是,对于“斯大林是极权独裁者”这样一个事实主张,仍然还是会有人提出异议来反驳。反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否认事例的准确性(例如,指责受害者在夸大其词,或者说受害者人数统计不准确),第二是举出相反的例子(斯大林时期人民生活幸福、国家富强、国际地位崇高等等,或者主张对斯大林的评价应该三七开),第三是对事实名称的定义提出怀疑(例如,对什么是“极权”、什么是“独裁”作“符合苏联国情”的反定义)。
在第三种反驳中,我们可以看到,说理的“事实主张”已经延伸和转化为“定义主张”。说理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定义,第一种是说理的“必要定义”(needed definition),在说理中经常会有一些重要概念或中心词需要加以特别的说明或限定,一般的字典定义是不够的。另一种是说理的“争议定义”(disputed definition)。说理的“定义主张”就是对某种观念、价值、原则或重要概念提出看法,进行说理,这是一种关于“争议定义”的说理,也就是古典修辞四个争议点之一的“定义争议点”。例如,批评一个国家违反人权,那什么是人权和违反人权呢?人权只是生存权吗?违反人权是一般的警察暴力,还是国家对广大公民的统治暴力,如动用国家机器,剥夺公民们自由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
“定义主张”的说理结构一般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设立标准,例如,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好公司应该避免环境污染、应该善待员工、应该有益于客户而不是唯利是图。第二个部分是用这些标准来衡量“定义主张”的对象(某某公司是不是一个好公司)。这是一个“定义主张”说理的例子:“海克力斯制鞋公司虽然没有污染环境,虽然生产了有益于社会的产品,但它并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司,因为它没有能善待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