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概念和定义(第5/6页)

刻板印象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类型人、事、物的一种概括的看法。这种看法来自同一类型的人中的某个个体给旁人的观感,可能有经验根据,也可能根本就是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并没有经验的根据。先入为主的印象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刻板印象却绝大多数都是负面的。

由于媒体以前对多个“扶人被讹”事件的报道,许多人在头脑里形成一个定型了的“好人无好报”情节,它的定型反角便是“老太”或“大娘”。人们对老太、大娘原本未必有什么不好的先入之见,但对这个情节中的老太、大娘却有了负面的预先想法。如果说“讹人大妈”缘于先入之见,那么“辱华洋人”便是刻板印象,这是因为,洋人至今仍被不少国人视为对中国人怀有敌意的非我异类。

从一些人的行为推断同类人的行为,这种基于类别思维的论证很常见,有时候是不知不觉,有时候是明知故犯。类别思维的一个逻辑特征是:有些A是B,所以所有的A都是B。因此,有的大妈讹人,跌倒的大妈都会讹人。这样摆出来,不难见出推断的谬误。可是,如果不说“有些A是B”,只说“A是B”,那么谬误说法就会不那么明显。例如,跌倒的人会讹人,你见了别多管闲事。笼而统之地说“公知不是好东西”(臭公知),把“公知”当作一个带有偏见的类别概念来说事,也是这种谬误逻辑的一个表现。

用少数先例或刻板印象来推理,又叫“凭印象”,它不只是推导逻辑不周,而且是一种以我为中心的有倾向偏见。例如,因为有些不利于某人的言论不确实,所以,所有不利于他的言论都是谣言。但是,如果不实的是他自己的言论,针对的又是别人,那么他就根本不会把自己的不实言论当成谣言。

“凭印象”的以偏概全还能产生一种荒唐可笑的类别混淆。例如,所有的牛都是四足兽,所有的骡子都是四足兽,所以,所有的牛都是骡子。这个推理逻辑看起来很荒唐,但在网络上却随处可见。例如,美国人讲人权,一些中国人也讲人权,所以这些中国人是美国人的走狗(“美狗”)。

先入为主和刻板印象不仅会误导人的推断,而且会让人根本上不动脑筋,就“不加思索”地有结论或有所行动。英国社会心理学家亨利·泰弗尔(Henri Tajfel)指出,先入为主的想法或刻板印象所起的都是简化信息的作用,让复杂多变的信息变得容易辨认、记忆、预测,把人简单归类的信息可以使人很迅速地对人或事有便捷的反应。我们所熟悉的“对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对敌人要像严般冷酷无情”就是这样一种捷径思维。人被简单地分成“同志”和“敌人”,对待他们的方式也就被简单化和绝对化了。

“讹人大妈”和“辱华洋人”这样的类别思维是自然的,但不是不可避免的。正由于它是自然的,我们需要在思考过程中对它特别有所察觉和警觉,以免被它在不知不觉中把我们的思考和判断引入说理和逻辑谬误的迷途。

准确概念与有效比较

在说理中,概念经常是“定义主张”(claim of definition)所讨论的对象和议题。就概念说理,或直接就一个事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进行说理,主要不是为了提供关于它的新知识,而是对它进行澄清。一个事物是什么,也就是它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讨论概念不是为了获得关于这个事物更多的知识,而是得到对它起限定作用的最本质的知识。例如,讨论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就不是为了获得关于“民主”的更多知识,而是为了得到关于一种虽被称为“民主”但其实需要特别概念的事物的专门知识。

准确概念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定义主张,其他种类的主张也都需要以明确的概念为说理基础。明确概念的问题经常出现在涉及比较的说理之中。比较可以是用一件熟悉的事情来廓清一件不熟悉的事情,因此形成关于后者的清晰概念。就其主张(stasis)的性质而言,“比较”还可以是一种以选择为目的的“提案说理”(proposal argument),也就是说,通过比较,决定孰优孰劣,然后取优汰劣,在两种可能的行动方案中二选其一。被比较的两个选择对象必须对等,选择才会有效,而选择对象是否对等,衡量的主要标准便是它们在概念上是否对等。概念模糊会阻碍有效选择。在比较中概念含混不清,有的是因为缺乏思考训练,逻辑混乱、用词不当,有的则是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混淆议题、转移话题、偷换论题。

2013年12月有媒体刊登一篇题为《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以下简称《模式》)的文章,顾名思义是将两种“制度”放在一起比较。但从“非同类不成比”(非同类也就是概念不对等)的说理原则来看,这两者的比较并不恰当。要比的话,也是选拔制与选举制的比较,但这二者前面分别加上了“中国”和“西方”的限定词,只会模糊比较的实质对象。这首先是因为,实行选拔制的除了中国之外还有别的国家(如朝鲜),而实行选举制的国家也不只是西方国家(如曼德拉当过总统的南非)。而且,西方国家也并不全然是选举制,而是选举与选拔相结合的(例如,美国的大法官就是由总统提名、国会认可的)。再者,西方国家之间的选举方式和频繁程度也有很大差异,中国的选拔制到底是与哪个西方国家的选举制相比呢?

那么,如果只是比较中国的选拔制和某一个西方国家(如美国)的选举制,把比较只是限定在两个具体的国家之间,这样的比较是否就会合理一些呢?这当然要比泛泛而谈“西方”好一些,但仍然不是有效的比较,问题就出在比较所运用的概念上。

有效的比较需要在两个概念对等的比较项之间进行。“选拔”和“选举”都可以指挑选和举拔(给予或提升公共职位),如果说这两个概念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由谁来挑选和举拔。“选举”是指由公民用选票来挑选,也就是“票选”,而选拔则是指“非票选”,如由上级或组织来任命、安插、提拔等等。所以《模式》比较的实际上是“非票选”与“票选”。

其实,票选和非票选都是选拔,选拔的概念包含了“公民投票选举”(人们通常简称“选举”)的概念,选举是一种以公民投票方式来进行的选拔,这就像是说苹果是一种水果。但是,由于人们已经习惯用选举来特指票选,所以不能说任命、安插或提拔也是一种选举,就像不能说水果是苹果。在实际使用中的选拔(selection)是一个较普遍的概念,而选举(election)则是一个较专门的概念,二者并不对等。所以,在比较的时候,比较选拔和选举的准确性是不如比较非票选和票选的。前面说到,西方国家结合了选举与选拔,更准确的表述是,它们的选拔制度既有票选的部分,也有非票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