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明的冲突文化信仰犯罪(第15/15页)

为了证明这一点,检方提出了大量的证据,但案情的发展却有了出乎预料的转变,除了一成不变地强调种族歧视的部分民众之外,大多数出庭的证人都开始为齐默尔曼脱罪。法医、心理学家、自卫培训专家、FBI的音频识别专家以及行为分析专家、佛罗里达州警局的指纹分析专家等一大堆专家出席了庭审,这些人的出现不是为了证明齐默尔曼行为的合理性,就是为了找出检方证据的漏洞,检方律师为齐默尔曼编织的“定罪网”被撕扯得千疮百孔。

就在一切即将尘埃落定的时候,检方似乎又找到了最后一张王牌。在双方的格斗实力上面,既然马丁可以完全压制齐默尔曼,那么齐默尔曼就应该根本没有开枪的机会,因为在法医的鉴定中,开枪时双方的距离非常近,仅仅有几厘米的距离。而齐默尔曼之所以有机会开枪,正好证明马丁已经放弃了对齐默尔曼的控制,也就是说开枪是齐默尔曼在脱离危险之后采取的报复性行为。面对这样的指控,辩方找到了一个更加权威的证人——一个解剖过近万具尸体的创伤学专家。这位专家对检方提出的质疑一一进行了解答,结果就是齐默尔曼的证词完全属实。

第三轮交锋的失败者依旧是检方,他们已经失去了一切可以成功反击的手段。参加过庭审的一家媒体曾经这样报道:检方律师已经没有任何可以给齐默尔曼定罪的证据,他们只能“挥舞着一张死者的照片,然后喊着一个孩子死了,我们必须给凶手定罪,你们必须认为他说的一切都是谎言”。但就事实而言,检方却拿不出一项可以完全成立的罪名,甚至连防卫过当都无法成立。因为根据众多专家的意见汇总,齐默尔曼当时完全可以感受到死亡的威胁,尽管事实上他并没有受到足以致死的伤害。而按照法律来讲,齐默尔曼的行为是合理而且合法的。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检方试图博取同情的手段也被辩方律师毫不留情地给予了回击:“你们无权根据猜测和想象给一个人定罪。”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场不平衡的辩护,因为辩方只要证明齐默尔曼有正当防卫的可能就行,但检方如果想要定罪,就必须排除一切有关正当防卫的可能。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只要陪审团当中有一个人认为齐默尔曼有正当防卫的可能,甚至都不需要去证实,那么法庭就必须将齐默尔曼无罪释放。对检方来说,这无疑是一次最失败的起诉。

在法庭宣判之后,舆论再一次发生了转变。从美国总统到陪审团再到一般民众,似乎每个人都对这样的结果心怀不满,但是他们没有能力去证明齐默尔曼有罪,所以只能将他无罪释放。

【犯罪心理分析】

现如今,“民意”一词似乎常常会被滥用,并且不只表现在所谓“玩弄民意的当权者”手中,更多见于日渐懂得使用“民权”的普通人身上。当一个人突然明白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之后,往往会不由自主地“滥用”到手的权利,尤其是当这种权利不受限制的时候。

本案中,马丁本来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的,但伴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个与人们想象中完全不同的马丁出现了,打架斗殴、吸毒、旷课等行为直接令大多数人把马丁定义成一个不可救药的小混混。如果最终证实了齐默尔曼是故意杀人,那么起码还算是还了马丁一个公道,但事实是到了最后依旧无法证明什么,反而引起了美国黑人和白人的对立,甚至差点再次导致整个社会的撕裂。更为讽刺的是,虽然无法证明齐默尔曼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但唯一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齐默尔曼绝对不是一个种族歧视者。

马丁案被曝光以后,民众请愿进行“民权审查”,以期可以求得整个案件的真相,这是“民意”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在司法部开始重新审查此案后,当大量的民众不顾实际情况,只是自顾自地表达自己想象中的“真相”,并且还要求根据自己的想象做出判决时,这就属于“民意”的滥用了。事实上,在这场浩浩荡荡的运动中,原本的目标一个也没有达成:所谓“马丁的公道”不仅没有被讨回,反而使原本同情马丁的人因为知道了他的过往而不再同情他;齐默尔曼也没好到哪去,他需要长时间地生活在别人的威胁之下,如果他当时真的只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失手杀人,那么这样的结果同样成了“民意”滥用造成的不公。

尽管最终的庭审让大部分人都觉得不满意,但佛罗里达州法庭和美国司法部的决定依然是最正确的。不同于中国的成文法,美国具有大量的判例法。如果此次在无法证实其罪的情况下齐默尔曼被判了刑,那么此后的法官只要依据本次判例,“莫须有”的罪名就会化为一柄锋利无比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刻刻高悬在每一个美国公民的头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