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尤利西斯》去美国
乔伊斯所付出的劳动和心血远远大于他的收入,这真是作为天才的悲哀。而乔伊斯又往往入不敷出,所以,他常常会有惊慌失措的时刻,莎士比亚书店的经济状况也是这样。人们可能会觉得我从《尤利西斯》中赚了不少钱,其实,乔伊斯的口袋里肯定装了一块吸铁石,所有赚到的钱都被吸到他那个方向去了。我就像那首歌曲里的西尔维斯塔(Sylvester):“不管我如何努力/所有的钱币还是从我身边悄然溜走”,从来就没有人会说:“西尔维斯塔,别找零了。”当然,我从一开始就知道,和乔伊斯一起工作,为乔伊斯工作,所有的乐趣都是我的——确实也是其乐无穷——而所有的利润都是他的。他的作品能赚到的钱,那些通过我的努力才赚到的钱,也都属于他[1]。为了不让我的书店被拖垮,这也是我唯一能做的事情。
一九三一年夏天,《尤利西斯》盗版猖獗,绝望之中,乔伊斯请他在伦敦的经纪人詹姆斯·平克(James Pinker)到美国去看看有没有出版社愿意出版此书。确实有一些出版社感兴趣,但都是些出情色书籍的出版社。在我的记忆中,唯一一家稍有声望的出版社是乔伊斯在美国已有的出版商,许布希先生。但是他提议要出版一本《尤利西斯》的删节本,乔伊斯当然不同意。所以,我觉得在许布希先生的书单上,已经有了《一个青年艺术家的肖像》、《都柏林人》、《流亡者》这些作品,《尤利西斯》无法成为其中的一员,实在令人遗憾。
平克找到其他一些有可能出版《尤利西斯》的出版社,但是我和乔伊斯都觉得他们好像没什么兴趣,而且,我们俩也不喜欢他们信中的语气。
这些出版社的来信都是写给莎士比亚书店的,但是他们都把书店称为是乔伊斯在巴黎的代理,而不是他的出版社。很明显,肯定是乔伊斯让平克对他们这么说的。他们的来信仿佛是要出版一部手稿,而不是再版一本十年前已经出版过的书。我觉得这种处理事情的方法可真不恰当,我等着乔伊斯出面说些什么,但是他一直没有发表意见。我和他一样焦急地盼望着这本当代文学中最伟大的作品能够在英语世界中正式出版,不再被贴上“禁书”之类侮辱性的标签,能让公众购买到。《尤利西斯》能够通过正常途径在我的祖国出版,我原本想也没想过我是否会因此得到一些好处。但是等我意识到别人也压根没有想到我的利益时,我反而在乎了。我告诉乔伊斯,我因被人忽视而愤怒,我还指出,如果要让别人觉得我只是想把《尤利西斯》快点处理掉,这样可不好,我问他是否觉得我应该要一些回报?他没有说好,也没有说不好,所以,等到我收到下一封要求出版《尤利西斯》的信时,我就回复说,要我放弃版权,是要给我一定的报酬的。那人又写信回来问我价格是多少,我说要两万五千美元。当然,这人以为我在开玩笑,后来,平克的有关信件被公开后,其他人看到我的这一要求,也笑我疯了。(我向乔伊斯解释说,我所提出的这个价格只能说明我对这本书的价值的评价之高。)我问这人那么他觉得公平的价格应该是多少,他不愿说出一个价格,他和其他人一样,丝毫没有觉得我的要求是认真的。
当然,有一家出版社例外,许布希先生答应要支付给我一部分版税,但是,这笔钱要从乔伊斯的版税里分出来,这是我不可能接受的。这种事,我想都不会去想,而且,乔伊斯也不可能接受。
对于我和乔伊斯来说,合约向来不重要。在我最初出版《尤利西斯》时,我确实向乔伊斯提出过关于合同的事,但乔伊斯根本不想签什么合约,我也不在乎,所以,从那以后,我就没有再提合约的事。但是,在一九二七年,当我出版《一诗一便士》时,乔伊斯自己要求我起草一份合同,一九三〇年,他突然也要一份《尤利西斯》的合同[2]。这些合约的条款都是完全按照乔伊斯的要求拟出的,他阅读同意之后才签了名。《尤利西斯》的合约所用的纸张还是那种正儿八经盖了章的合约用纸。我得承认这些合约并没有经过“律师”的见证,但是当时没人觉得有这个必要。
我想乔伊斯突然要拟定这些合约,肯定是因为当时他正参与的某一事项需要他证明《尤利西斯》是属于我的与他无关的财产。在他写给一位负责起诉盗版商的律师的信中,他非常简单明了地说明:《尤利西斯》属西尔维亚·毕奇所有。我一直不知道乔伊斯的这封信,一直到后来,才有人给我看。
渐渐的,不再有人到我这里来提出要廉价收购《尤利西斯》的版权,也有一段时间我和乔伊斯没有再见面。但是,几乎每天,他的一位老朋友都要来看我,这位老朋友总是先去住在如比亚广场(Square Robiac)的乔伊斯那里,然后再到我这里,他会告诉我乔伊斯有关《尤利西斯》新的出版社的建议。他催促我放弃版权,因为版权属于我这种说法,只是我自己幻想出来的。所以,有一天我问:“那么我们的合约呢?难道那也是幻想出来的么?”“合约是不存在的。”这位老朋友说,他也是位诗人,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他充满敬意。他重复:“你的合约,是根本不存在的。”当我对他的这个宣言提出异议时,他说了一句更让我震惊的话:“你是在损害乔伊斯的利益。” [3]
等他一离开书店,我就立即打电话给乔伊斯,我告诉他说,关于《尤利西斯》,他可以随意处理,我将不再坚持我对这本书拥有任何权利。
我想乔伊斯已经通过家里人的关系,和兰登书屋进行了联系和商谈,虽然他什么都没有告诉我[4]。对他来说,这件事实在太重要了,所以,他决定如此来处理《尤利西斯》在美国出版之事,可能确实是最好的办法。
后来,兰登书屋果然出版了一部精美的《尤利西斯》,我收到此书的同时,也收到了约翰·伍尔斯法官(Judge John M.Woolsey)宣布这部伟大的作品无罪的判决书[5]。乔伊斯亲自告诉我,他已经收到了出版社支付的四万五千美元。我知道他是多么需要这笔钱,他女儿的病情所需要的医药费越来越多[6],他自己的眼疾也越来越严重。对于他能够拿到这样一笔钱,能够解决他财务上的困难,我由衷地为他高兴。至于我个人的情感,我并不以此为荣,而且现在我怎么想都无所谓了,我也就应该及时将这样的情感抛开。[7]
对我来说,我和乔伊斯签的那两份合约都毫无用处,合约的白纸黑字确实声明,如果其他出版社想要出版这两本书,那么要与莎士比亚书店进行协商。但实际上,《尤利西斯》和《一诗一便士》后来都由其他出版社出版,完全没和这两本书的最早的出版社进行任何协商。然而,从《尤利西斯》这本书来说,我确实告诉乔伊斯他可以随意处理此书。这些书毕竟是乔伊斯的作品,就像一个孩子当然应该属于他的母亲,而不是接生婆,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