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袁世凯:成就与罪错(第3/6页)
五、袁世凯真正的错误
袁世凯真正的错误或者说罪恶,就是称帝。从1915年开始筹备,到1915年12月10号举行登基典礼,宣布从1916年元旦开始改为洪宪元年。民国的总统来做这个事,违反了约法,是背叛民国,是罪恶。这样一来众叛亲离,不但孙中山和其他很多地方的领导人反对,而且北洋军内部的实力派也一个个表示反对。段祺瑞当时是掌握军权的陆军总长,后来是代理国务卿,请病假,根本就不愿意上班;他另外一个重要的军事将领王士珍也说病了,不上班;冯国璋之前一再问他是不是称帝,他一直否认,最后成为事实,冯国障也反对。所有重要的人物都反对。连他终生的朋友,文人徐世昌,是他没有发迹的时候就认识的,还曾支持徐到北京考试,也请假,跑到天津根本不理。
袁世凯一正式宣布登基,蔡锷他们马上起兵反抗,很快就完蛋了。这样一来,整个国家分崩离析。这是袁世凯的一个最大的罪恶。中国本来是个稳定的国家,他的称帝开始了以后军阀混战的局面。
六、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从中我们要吸取什么启示?
前面所讲的那些,在网上也许能找到一些资料。当然有些讲法会不一样。最重要的,你们不要当成在听故事。
为什么中国当时会出现一个袁世凯?从这些史实来看,应该吸取什么教训?这是最值得我们思考的。我想有这么几条。
第一,分析历史人物要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
过去我们对待一个历史人物,常常不是好就是坏,其实都是上当受骗。我不知道你们看过什么材料,但肯定很多和我今天讲的观点不同。为什么会这样?这里有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当时以国民党为代表的政治力量一定要丑化袁世凯,妖魔化他,以此来反证自己的行动是对的,所以尽量将他的一切作为都批得一无是处。比如把撤掉国民党的三个都督说成是扑灭革命势力。各种材料都是这样制造出来的。这里的逻辑是,假如北洋政府的人那么坏,国民党的造反就完全有理,完全正确。所以要制造一系列的资料。这是一个教训。对这种宣传,我们首先要抱有一个疑问的态度,是不是它的政治目的,是不是故意歪曲历史的?
第二,当时整个中国的思想文化,没有培养出一个真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能够帮助中国建设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当时中国的政治家,很坦率地讲,真正有眼光有水平能够团结各方力量把中国推进到一个自由民主的宪政道路上的,没有。例如孙中山,是不是真的了不起?你们看过《十月围城》《走向共和》。《走向共和》开始拍的时候就找过我,他们告诉我最后有孙中山的一段演讲,很精彩,我听了就笑,都是假的。但是编剧这样写有他的用心,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很简单,当时袁世凯走上这条道路,其实国民党要负很大责任,说得不好听就是逼良为娼。
不相信?我就分析一下。
(一)临时约法的制订就有问题,有点居心不良。
孙中山做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归总统。孙中山的思想中本来有“三权分立”学说,由参议会制约总统权力,但到制订约法的时候,有些革命党人不甘心,就想办法在《临时约法》规定,行政权名义上归大总统,但大总统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每一个决定都要有国务员副署。所谓“国务员”就是国务总理和国务院下面各部的部长,每个东西都要有副署。内政的有内务总长,军事的有陆军总长、海军总长。要是外交事务,外交总长不签名,总统的决定就没有法律效力。这就等于内阁制,由内阁总理掌握实权。那些革命党人根本没有管过国家,却处心积虑把权力夺到手上;而外交内政最有经验的袁世凯又受到束缚,什么事都干不成。怎么办?一开始就错了。
《临时约法》有两个大的致命弱点。
约法的第一个致命弱点是,它规定了中国人拥有很多自由,很多权利,但带了一个尾巴,“得依法限制之”。不要小看这条,它是很危险的。举个例,执政党掌握权力,只要它说这是国家利益,你就不能随便发表意见。例如说总统是不能批评的,国家内政也不能随便批评。假如《新闻出版条例》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新闻出版必须受限制,你的自由权就可能化为乌有了。言论自由就是让老百姓讲话,天掉不下来,但如果弄了个尾巴就危险了,当权派可以为所欲为。一个强烈的对比是,美国宪法是18世纪制订的,之后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修正案是1789年制订,1791年底开始实行,其中规定,国会和政府不能制订法令来限制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的自由,因为这个自由是绝对的。中国约法没有了美国那样对政府的约束,后来一百多年,这个局面都没有改变。除北洋政府时代,言论自由很难兑现。
当时有个思想家叫章士钊,他鼓吹革命很厉害,1905年同盟会成立后他不干了。他说很多东西没搞清楚,就去了英国学法律。到辛亥革命前夕,他学成归来。《临时约法》一公布,他马上发表文章指出约法有个大漏洞,它是说了很多自由,但假如政府不给,怎么办?不但不给自由,还一下子把人抓起来,警察在我手上,监狱由我管理,军队由我管理,就抓你怎么样?你又跑不掉。他说,这些自由,要有保障就要建立一个制度,人身保护令。他称为“出庭状”。当事人、被逮捕的人或者他的亲友,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保护被逮捕人的自由,法院应该立即出具人身保护令,要求逮捕机关将人交给法院,然后法院依法处理这个事,审查这个逮捕是否合法,起诉有没有道理,是否成立。公民的自由要得到保证,一定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后来,从1913年制订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的曹辊宪法,到1949年以前也就是1947年的宪法,都接受了章士钊的意见,有了“人身保护令”这条,可是没有真正实行。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有宪法,但蒋介石说共产党作乱,我们要戡乱救国,先剿灭“共匪”,自由就先不讲了。这就完了,从制订约法开始,国民党就搞了小动作。
《临时约法》还有个致命弱点,凡是有现代政治常识的都知道,行政权和司法权,跟国会的立法权,三权是应该互相制约的。要是国会跟行政有冲突,总统就有权解散国会,再向国家主人申诉。通过合法选举的途径、法治的途径,重新投票,重新选举,或者由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机关解决这个要求是否合法,那矛盾就解决了。但是约法没有这个规定。它对国会、参议会权力做了充分肯定,但袁世凯就没有权力可以解散国会,这就不能互相制约。这是逼良为娼的第一条。在国民党控制下的参议会和国会确实做了很多坏事,国会议员很腐败,袁世凯想做的它都去捣乱。次次冲突的情况下,在清末时袁世凯还感觉自己很有作为,一到民国,有了“三权分立”反而觉得无法作为了,他就想方设法扩张自己的权力。这是不是逼良为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