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4/11页)

例如,2003年2月5日,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出示了一些照片和一小瓶白色粉剂,试图以此为实证,证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在伊拉克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武器,所以鲍威尔所作的证明其实只是根据一些看上去是实证之物所做的推断。对于中国“抗战”,我们以前的历史书或教科书里也有许多国民党不抗战、专门打内战的“实证”,但今天更多的其他实证证明,国民党军队确实积极进行了抗战,以前的实证其实并不真实。

在说理中,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实证也是很罕见的,绝大多数的“实证”,如个人经历叙述、历史材料、统计数字、民意调查(“你幸福吗?”),都是经过说理者的搜集、整理、解读和解释才成为证明的。能否用作确实无疑的事实证据经常是有争议的。例如,2012年8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有专家完成的一项测算结果显示,2010年中华民族复兴指数为06274,已完成了62%的复兴任务。这是很确实的数据(姑且不论它是否可靠,是怎么得来的),但是,凭这个数字,是否就有了证明“民族复兴”的充足“事实证据”,则是大可商榷的。

再来看金灿荣教授为他的结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在他那里,事实证据就是他在一年之中两次去过美国。但是,去过美国这件事本身并不能用作证明结论合理的根据(“理由”)。如果他把自己在美国的所见所闻详细记录下来,这样的个人经历是可以用作证据的。在说理中,个人经历是一种常见的事实证据。以具体事实为内容的个人经验或者他人经验都可以拿来证明“美国不好”或“美国人沮丧”的结论。但是,没有具体内容的“经历”却不是事实证据。金教授不可能像看到一棵树、一块石头,或者美国人的肤色有白有黑那样,直接看到“美国人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沮丧”是他对某些人或事的个人看法,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

金教授的说理错误在于他把到过美国的经历误以为就是他对美国的可靠知识。我们知道,有经历不代表有知识。一方面,许多多次到过美国或在美国住过好多年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了解美国。另一方面,关于美国的知识,没有到过美国的人未必就不如到过美国的人。所以,金教授说自己了解美国(有知识),就需要提供与知识有关的证据,光说自己到过美国是不行的。金教授以为他对美国的看法就是他的知识,但那可能只是一个不可靠的印象。因此,为了有说服力,他需要为他美国知识的可靠性提供证明,例如,告诉我们他的知识是从怎样的经验观察得来的(去美国多久,与哪些人接触交流,有哪些调查研究,观察是否全面客观,等等)。金教授说“国内小清新”是“傻帽”,在下这个结论之前,他应该先考虑到这样一个可能的事实,那就是,许多跟金教授一样有知识或比他更有知识的人会与他有不同的看法,会认为美国不坏,绝大多数美国人并不沮丧,而“国内小清新”可能与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在说理中,这叫考虑不同观点和看法。金教授不应该因为别人的看法与自己不同就把他们叫作“傻帽”,这种口气太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在说理中,一个人越是咄咄逼人,别人就越有理由要他拿出事实证据来。

在说理中,个人经历起到的是怎样的事实证明作用呢?这其实也是我们可以就他人经历、证词、口述史、见证陈述等事实证明提出的问题。不妨用一个实际的例子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在说理写作课上曾用过阿根廷—智利作家阿里尔·多尔夫曼(Ariel Dorfman)的《但愿我们都能说两种语言》(“If Only We All Spoke Two Languages”)一文,配合学生说理写作中的论题“美国学校是否应该实行双语教育”。多尔夫曼是支持双语教育的,他的论据便是他的亲身经历。1945年,二岁半的多尔夫曼随父母从祖国阿根廷来到美国纽约。他得了肺炎,在曼哈顿的一家医院里住院三周,期间他惊讶地发现,医生、护士都只说英语。从此,他也只说英语,一个西班牙语字也不说,就这么过了近10年。由于只说英语,他成为一个“畏惧外国人的、完全美国化的孩子”。但是,1954年他又随父母移居智利,于是他又重新在一家英国人办的学校里学习已经忘掉了的西班牙语,“成了一名说双语的青少年”。20世纪60年代,南美出现了激进政治的风潮,多尔夫曼受此影响,“我愚蠢地想重新回到单语,把英语看成是帝国主义强权控制拉丁美洲的工具,发誓不再说一个英语字”。可是,1973年智利发生政变,多尔夫曼不得不又流亡到美国,从此“成为一个两栖的语言动物”,也成了一位同时用英语写回忆录、用西班牙语写戏剧的作家。多尔夫曼的结论是,坚持单语是一种文化上的自我封闭,许多美国人以为,全世界都在用英语,所以他们无须学习外语,这是错误的。他劝导美国家长们,“不要害怕学习外语。你们的孩子不会失去莎士比亚,他们会得到塞万提斯”。

我班上的学生在讨论了这篇文章后取得的一致看法是,多尔夫曼的故事有翔实的细节,感情饱满,但他的个人经历并不能对他的结论起到充分的论据作用,因为他的个人经历过于特殊,与大多数新移民孩子的经验或经历有很大的差距。一个人的事例如果太特殊,那就难以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他们评估多尔夫曼用作事实证据的个人经历,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并不随便怀疑叙述细节的真实性(如多尔夫曼是否在二岁半时就记事,或住院以后就只说英语了),个人经历的证据价值并不在于每个细节的确实无疑(这与口述史或关于过去灾难的个人叙述是一样的),而在于可认同性。第二,他们撇开那些可能缺乏真实性的细节,而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叙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具有普遍性。在说理论证中,个人经历在听话人那里是否能起到说话者所期待的论证作用,可认同性是相当重要的,说理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一个人在说理的时候,用自己的个人经历或转述别人的个人经历作为论据,如果个人经历能被别人认同,那往往是因为别人也有过或听说过类似的经历。这样的个人经历虽然看上去许多人都有,不足为奇,但却会让听众有亲切和熟悉的感觉。具体生动的个人经历叙述同时有提高说话人可信度(ethos)和产生感染力(pathos)的作用,比泛泛而谈或抽象提及某事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