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5/11页)
个人经历的论据,所起的不是逻辑意义的归纳作用,而是修辞意义上的举例证明作用。从逻辑上说,一个一个相同或相似的经历叙述(如阶级斗争年代对“旧社会”的“诉苦”),可能让人归纳出某种具有确定性的普遍结论(旧社会暗无天日)。但是,只要有反例,这样的结论就可能被证伪或推翻(因此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人说旧社会“不苦”)。举例证明则不然,举例是为了支持一个看法,对之提出局部的证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推导出某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任何一个例子都是与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并存的。它们相互并不排斥,你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看法,别人可以用一个不同的例子来证明与你不同的看法。由于个人经历的局限性,个人经验叙述的证明都不可能是全面的,不同的例子是不能相互证伪、相互否定的。不能说,我有过某种个人经历,亲自看到听到过什么事情,你说的是与我的经历不同的事情,那就一定是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你和另一个人有不同的看法,用不同的例子证明各自的看法,你的例子可以让他看到他的看法不全面,他的例子对你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说理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取得更真实、全面、客观的共同看法。
当然,作为事实证据,个人经历叙述或转述还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这和其他事实证据(如证词、数据、民调结果等)的可信度是一样的。对任何一个用来支持结论的事实证据,都有必要评估它是否真实、可靠。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看看有没有不同性质的个人叙述,能否从同一个个人叙述得出不同的解读或看法,证词细节是否有自相矛盾或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地方,取证的方式是否可靠(如民意调查提问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造成误导),等等。一般来说,如果这类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核实,那就应该避免使用。
事实证据的讹误并不一定是因为假造事实,故意欺骗(当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从说理的相互信任原则出发,在能够证明说理者故意欺骗之前,应该先认为他是诚实的。个人经历的细节不实可能与记忆差误有关(现在已经有很多记忆心理学的专门研究),记忆差误也是口述史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有一篇题为《口述史的困境:1966如何捞出来三个老舍》的文章介绍,有三位证人都说老舍尸体是他们在渔场渔民的帮助下独自打捞的,但他们却是在同一时间(1966年8月24日清晨,其中一位记得好像应是8月23日)和同一地点(太平湖)打捞上同一个人(老舍)。如果只有一个口述,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真实性,但因为有三个不同的口述,我们便不能不怀疑所有这些口述的真实性,因为它们是相互矛盾的。以常识就能判断,三个口述不可能都是真的,而且有可能一个都不是真的。
当只有一种说法时,我们有时候无从怀疑;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同的说法,尽管不一定是更准确的说法,也会使得我们用存疑的态度去看待第一种说法。这就是公共生活中应该允许并鼓励不同看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它使得有助于进一步思考的存疑成为可能。我们在评估公共说理中的事实证据时,经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在说理中出具或接受一个事实证据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没有与之矛盾或不符的其他事实证据,这叫检查证据,也叫考虑“反方意见”(counterargument),在图尔敏模式中,这被称为“反驳”(rebuttal)。(参见第三讲)
理由与“常识”和“知识”
说理是让人知道你对某件事情的“结论”(看法、主张和立场)与理由。结论中就可能有说理者想要让别人知道的与“知识”有关的东西(如“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这个知识的真实性、可靠性是需要证明的,所以要为结论提供“理由”。理由是以一些充分真实、确定和可靠的知识来证明结论所言不虚。理由部分是说理中知识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需要检验知识可靠性的地方。
如果一个结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那么它就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不言自明的结论经常是基于某种“直觉”或“直觉经验”的知识,是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例如,黑夜再漫长,白昼也会再降临;一个事物的整体大于部分;没有饭吃会饿死(不是“营养性死亡”);等等。说理一般是指用话语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而非只是直觉(intuition)证明的看法或信念,在希腊语里叫dianoia,它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与直觉的直接理解(noesis)是有所区别的。凭直觉或直觉经验的感知可以用于说理,但它本身并不是说理。
直觉经验的知识经常被称为“常识”,是一种人生来就有的、无须经过解释就能明白的知识。直觉经验可能是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例如,一根直的筷子放在有水的玻璃杯里,看起来是弯的,魔术、特异功能都很善于制造常识幻觉;又例如,一个人的表面可能与实质不符(大奸若忠、大智若愚);一个人的直觉也可能与另一个人的直觉相互矛盾,例如,人们心目中恶魔般的人物,在他身旁工作人员眼里可能是善良可亲的人。因此,光凭直觉和印象判断事物是不足取的。
人们平时所说的“常识”基本上都是指知识性的常识。知识性的常识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指人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而得来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众人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这种直觉常识有的真实,有的不真实。常识的另一个意思是指社会中智力正常的普通人都应该有或会有的知识,即“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如生活常识、理财常识、政治常识、社会常识、科学常识等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直觉经验的和普通知识的常识可能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鱼翅燕窝营养丰富在中国是常识,在美国就不是。这种常识也是会随着环境改变而变化的。例如,以前的“皇帝是真命天子”“领袖永远英明伟大”,现在就很少有人将其当作可靠的常识。
在知识性的常识之外还有一种常识,那就是逻辑常识,它体现为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式。例如,发生在前的为“因”,发生在后的为“果”;一件事情不能既发生过,又没有发生。在说理中,用理由来证明结论,属于说理的逻辑部分,然而,很少有人用完整的形式逻辑来进行说理。形式逻辑的说理基本上限于三段论证(演绎论证)。(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因此,连伟大的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大多数人用非形式逻辑也能很好地说理,而那些非形式逻辑也被称为“常识”。从来没有学习过说理的人也有逻辑常识,他们在说话时也会建立某种“因为”和“所以”的联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否可靠、合理,则需要检验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