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7/11页)
如果没有理由,不管是谁的主张或看法,读者都有理由将其视为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的武断之词。如果金教授自己认为“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而用某位“欧洲学者”(他心目中的“权威”)来作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就像一个小孩子在说,你爸爸是坏人,我爸爸说的。再了不起的权威也不能直接用作理由。这是因为,就算在专门领域里,你心目中的权威也不等于别人认可的权威,权威与权威的意见并不一样,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更何况,在公共说理的时候,听众是普通人,而不是专业人士,专门权威的名号再响亮,他们也可能听都没听说过,当然也就吓唬不了他们。普通人用自己的普通知识来衡量理由是否充分,在这样的知识范围里向他们提供直接支持结论的理由,那才是正确的说服方式。
专业人士并不总是可靠知识的来源。在公共说理中,他们对自己专业范围内的意见也并不都是正确的,普通人对专家们的意见需要有所检验,不能他们怎么说就跟着怎么相信。要做到这个,就少不了哲学家罗蒂所说的“文化扫盲”和“批判能力扫盲”。例如,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有题为 《吴庆宝: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报道说,“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天一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些听起来振振有词的专业分析其实是经不起普通人的常识或知识检验的。例如,吴庆宝说,“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人们凭常识就可以问,她还没有走掉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后来会被轮奸吗?又例如,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常识和普通知识是检验说理及其理由的有力工具,因为那些是普通人都有的、都能弄明白的知识。当某些用精致复杂话语包装起来的“专业知识”严重违背普通人常识或普通知识的时候,它就会显得荒唐可笑。例如,小贩邓正加被城管用秤砣砸在头颅上致死,法医说是“外力作用”导至死者“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砸人头,死了人,不能怪人家头颅生得不好,这是常识。常识衬托出法医的愚蠢,并不只在于常识的正确,而在于法医的专业知识狂妄到了无知可笑的地步。专业人士挑战和对抗常识,缺乏应有的谨慎和自我反思,这是一种知识的傲慢,也是一种对公众的蔑视,他们这样的公共说理是难以成功的。
我们对专业知识的狂妄和傲慢应该保持警惕,同样,我们对常识或普通知识可能存在的谬误和可能受到的扭曲也应该保持警觉。常识或普通知识是大家的看法,被假设为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这种假设有时候是不确实的。说理中经常会有“大家都知道”的谬误,常见的说法有,“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俗话说………”,等等。常识是不纯粹的知识,混杂了很多无知与偏见。常识不讲逻辑,往往自相矛盾,因此不能用一个常识去反驳另一个常识。许多格言、成语、警句、俗语中的常识都有这样的特点(当然,如果运用得当,也可以是一种不错的说理手段)。例如,用“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到”的常识话语来说扫除贪腐固然不错;但是,扫帚到了,灰尘照样不会全部跑掉,同样也是常识。更何况,还有手里虽然拿着扫帚,但只是装模作样在扫的。用片面的常识来说理,往往会成为一种讨巧、狡黠的话语手段,有时甚至根本就是欺骗的花招。
已故美国评论家和幽默作家罗伯特·本奇利(Robert Benchley)指出,“格言或成语听上去都挺有道理,条件是,不能出现与其意思相悖的其他格言。”例如,“覆水难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与它意思相反的“亡羊补牢”听起来同样有道理。两个意思相悖或相反的格言放到一起,各自原本看起来不言而喻的常识力量也就相互抵消了。美国诗人和随笔作家威廉·马修斯(William Matthews)说,“所有的格言都有反格言;成语应该成双成对地出售,单个的都是半真话(half truth)。”希伯莱谚语说,半真话就是全谎话。格言或常识的“半真”本身不是一个问题,但我们对这样的“半真”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果对其暧昧和模棱两可不加分辨,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用来作理由、假设甚或结论,那就很可能造成说理的谬误和误导。
有结构缺陷的“理由”
说理中理由不充分,有时候是因为理由本身存在主观片面、证据不足、误用权威等思考不周的问题。例如,主张是:学校教育应该废除考试。理由是:一、因为我不喜欢(这是主观片面);二、因为不及格科目多的学生会自暴自弃(这是证据不足);三、因为毛主席说过,“不要考试,考试干什么?一样不考才好呢!对于考试一概废除,搞个绝对化。”毛主席还说,“考试可以交头接耳,甚至冒名顶替。冒名顶替的也不过是照人家的抄一遍,我不会,你写了,我抄一遍,也可以有些心得。”(这是误用权威)。说理的理由和证明不充分并不都是因为理由本身有问题,还可能是因为某些说理结构有缺陷或不周全。其中,程度、类比和先例这三种论证是常见的,也是经常被忽略的。
程度
2013年12月9日多家媒体刊载一篇题为《网络战威胁甚于核弹》的报道,光题目就够吓人的。但是,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未必周全。核弹是要死人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为什么不死人的网络战比死人的核战是更大的威胁呢?所谓的“威胁”,是对谁的威胁呢?谁又这么不拿人命当一回事呢?2013年12月26日河南信阳市浉河区政府官网发布的一篇文章说,浉河区委书记称拆迁工作人员是“最可亲、最可敬、最可爱、最可歌、最可颂的人”。在公共话语里经常会碰到不周全的程度妄断,这位书记所说的“最”便是其中的一种表现。